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婚姻家庭> 军人自愿离婚程序

军人自愿离婚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9 17:10:47 0人浏览

导读:

与军人结婚的,可以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是指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的。
军人自愿离婚程序
  •    军人的离婚程序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去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一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二是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三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

  •   “婚姻自由诚可贵,国防安全价更高”,这是在婚姻自由原则日益成为当代婚姻法律制度中的首要原则的条件下,评价对军人婚姻的法律保护方法的特别之处时一个比较形象的总结。例如在军人离婚这一问题上,法律便表现了对军人一方的格外照顾:在军人配偶单方要求离婚时,军人婚姻就会比普通婚姻更为“坚固”,更难“从内部攻破”,以弥补军人投身公共安全事业而失去的家庭利益。于是在战争年代或一国军事力量保持相对紧张的条件下,涉军人离婚中便会有军人特殊保护措施存在,卫国战争年代苏联司法系统曾一概冻结军人配偶提出的离婚申请,而在始终保持相对军事紧张度的我国台湾,其《军人婚姻条例》即很典型的规定:“执行作战命令或服务最艰苦地区之军人或其配偶,不得向法院请求离婚,即使有任何法定离婚原因,其诉权均被停止;依法征召入营服役之军人或其配偶,在服役期...

  • 诉讼离婚按照如下方式法律程序:1、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前往管辖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及证据;2、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3、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4、对符合符合起诉的案件进行立案。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起诉军人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确认标准如下:1、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2、不满两周岁的,一般归女方直接抚养;3、已满两周岁的,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认直接抚养人。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1和14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审结。特殊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延长。因此一般的民事案件就是一次审理一次审结。

    对于离婚案件,不仅仅是解决财产争议,更涉及人身属性、情感纠纷,关乎家庭团结社会稳定,相较普通民事案件要复杂的多,因此法律也作了特殊规定。比如:

    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被告方不同意离婚,又没有法定离婚理由的,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只能等待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这六个月是为夫妻双方设置的冷静期,如果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离婚,这时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很大了。所以,从实务来看,从第一次起诉离婚到最终判决离婚,可能要经历一年的时间。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

  •   军人离婚证明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解释:【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解释】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通过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来实现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军人担负着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抵御外来侵略的神圣使命。婚姻法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有利于维护军人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军队的稳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军人的实际家庭生活状况。

      新修订的《婚姻法》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原则上保留了对军婚的特别保护的规定,但增加了但书规定,即“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但书规定综合了对军人婚姻的特别保护与尊重公民婚姻自由及男女平等的原则要求,将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完善了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现役军人”的含义

      本条的“现役军人”,...

  • 与军人结婚可以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是指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
  • 军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办理离婚手续:若双方协议离婚的,须经现役军人同意,然后双方共同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亲自领取离婚证。若双方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