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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诉讼请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3 16:20:31 0人浏览

导读:

在离婚诉讼诉讼请求中,除判决双方离婚必须在立案时提出以外,其他诉讼请求均可以在立案时先提一部分,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庭增加诉讼请求。注意:若超过时间再提出增加诉讼请求,法庭将不予处理,当事人只能另行起诉。另行起诉的诉讼请求涉及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次日起计算。
离婚纠纷诉讼请求
  • 随着离婚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和离婚有关的各种法律问题也被人们所重视,如果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现新证据等出现新情况需要变更诉讼请求的,这里我对这个问题做如下介绍:

    离婚案件允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但是变更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条文,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超过举证期限则不可变更诉讼请求。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和婚姻有关的纠纷涉及到的范围很广泛。每个离婚案件均具有不同的特点,如果遇到诉讼程序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维权,建议大家聘请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介入案件,从而更好地规避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0)三亚民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平,男,45岁,汉族,在海南省公路局第三工程公司工作,住三亚市金鸡岭路本单位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林华,女,38岁,汉族,在三亚市技术监督局工作,住三亚市委大院24幢601号。  上诉人邢平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平、被上诉人洪林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在彼此了解不够的情况下匆促结婚,虽然是合法夫妻,但婚姻基础差,性格爱好互不相投,感情无法发展,双方之间的孩子互不尊重、互不相让而吵闹不和,尤其被告的女儿不尊重原告,甚至赶走原告,被告也不加制止和劝解。造成夫妻感情无法融洽而破裂。市委大院24幢601号集资房,系原...

  • 案件简述:离婚共同财产分割 案情:王某于1999年与丁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自2005年起,双方感情产生裂痕,并开始分居,为此,王某曾多次与丁某协商离婚,但丁某一直不同意。2009年,王某不愿再保持这种生活,而向法院起诉丁某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庭审过程中,丁某主张王某提出与其离婚是另有原因,王在外与第三人同居并生有子女是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关键原因,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丁某主张王某应当向其支付损害赔偿8万元。 法院在查清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后,认为,王某在婚后长期与异性同居生活,并且育有子女,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现王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但根据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的规定,原告王某应当对被告丁某作出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最终判...
  • 诉讼离婚一般不存在冷静期,协议离婚有一个月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根据《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关于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诉讼按下列办法办理:  1.上海市居民与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上海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上海市居民与外国人离婚的,均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在书写离婚起诉书的时候,当事人一定要谨慎处理这个诉讼请求,通常法院最后是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做出判决。不过有的人,在递交了起诉书后才发现漏写了一些内容或需要进行变更,那离婚起诉后还能变更诉讼请求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诉讼中能否变更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允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但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即关于允许变更的期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中尚未超过举证期限,所以变更诉讼请求还是可行的。

      二、离婚案件立案通常要带哪些材料

      1、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的写法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如何书写离婚起诉状?》中已有陈述。

      2、身份证。

      只需要带原告自己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即可。

      3、 结婚证(婚姻...

  • 在离婚时,一般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可以直接协议离婚。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孩子抚养权等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由法院对争议内容进行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离婚诉讼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一般需要在举证期限结束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如果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后,如果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的,原告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撤诉。但在离婚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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