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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解除共同还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4 16:31:19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时的共同贷款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建议诉讼处理。夫妻双方共同贷款买房的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还没有还清的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后也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但也可以在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由一方偿还贷款。
离婚解除共同还款
  • 离婚时的共同贷款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建议诉讼处理。夫妻双方共同贷款买房的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还没有还清的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后也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但也可以在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由一方偿还贷款。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
  •   共同还款人是指在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本息时的第二还款人,只有债务没有权利,是主债务人之一。共同还款人对债务有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如何解除共同还款责任呢?

      如何解除共同还款责任?

      解除共同还款关系必须取得出借人同意,因此想要解除共同还款责任,那么需要跟银行沟通,变更合同主体及还款责任主体,否则,如果银行不同意,不履行还款义务是不行的,一旦逾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信用上肯定会产生不良影响的。

      除非当时的借款不是真实意愿,存在重大误解、胁迫、欺诈,出借人有过错,借款本身违法等原因,可以不取得出借人的同意,但是也必须经过法庭审理确认。

      共同还款人有什么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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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了离婚协议并不代表就以及离婚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签了离婚协议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之后,要经过三十天冷静期,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才是离婚了,才解除婚姻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1、什么是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增设了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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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婚姻的法律常识

      A、重婚的;

      B、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C、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D、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2、无效婚姻的解除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谁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规定:

      (1)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2)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

  • 当然是夫妻共同债务要在离婚诉讼中加以涉及,并确定由谁分担。这里要注意,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有原则上的区别的。  离婚诉讼中的债务

      当然是夫妻共同债务要在离婚诉讼中加以涉及,并确定由谁分担。这里要注意,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有原则上的区别的。简单地说,家庭共同债务的债务人不限于夫妻二人,如有的家庭四世同堂,成员十几人,若是此家中主人与主妇进行离婚诉讼,很显然要分清对外所欠的债务是谁对外经手的,是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还是家庭某一成员为个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债。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的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

  •   离婚不能逃避债务

      夫妻一旦离婚,一方对另一方离婚后所负的债务就不承担责任了。因此,生活中为了逃避债务而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这成了人们所谓的“假离婚真逃债”。

      那么。法律真的容忍这种明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吗?离婚真的是逃债的妙招么? 上海民事律师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是如何认定夫妻共伺债务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应考虑以下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词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

  •   在个人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对于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或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被执行人配偶以该财产实际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

      答:对此,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出发,我们认为被执行人配偶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该财产为其所有,并裁定解除已采取的控制性措施:

      (一)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未离婚,申请执行人知晓该财产为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

      (二)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或之前已离婚,该财产依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原配偶所有。

      除上述情形外的,执行机构应驳回其异议。听证审查期间,被执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的,应中止听证审查。确权诉讼终结前,暂缓对该财产的处分。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

  • 离婚债务的承担,离婚后的债务不一定要帮还,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一方欠债,但是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还;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不要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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