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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嫁妆钱离婚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4 17:49:43 0人浏览

导读:

女方的嫁妆钱归夫妻双方,但是如果女方的嫁妆是女方父母明确表示归女方所有或者是已经过户到女方名下的不动产,不可以进行分割,归女方个人所有。可以进行分割的嫁妆,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为嫁妆钱离婚了
  • 在民间婚俗中,嫁妆一般分为:女方亲属赠与的嫁妆,男方给女方的彩礼,关于嫁妆钱归谁的问题:

    首先,若是女方亲属赠与: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点为夫妻一方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民间婚俗,一般情况下婚前的嫁妆会认定为是女方亲属对女方的赠与,认为归女方所有;婚后的赠与,若没有确定只归一方所有,则夫妻共有。

    其次,若是男方婚前给付的彩礼,一般认为是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但是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1.没有领取结婚证的;

    2.虽然领取结婚证,但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

    3.婚前因给付彩礼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

  • 离婚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嫁妆。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一般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没有出现法定退还彩礼情况的,离婚时可以不用返还彩礼。如果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给付方因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彩礼应当返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离婚了 陪嫁钱该如何处置

      彩礼和嫁妆问题,常常有人把它们混为一谈。甚至有人简单的认为,离婚了,彩礼和嫁妆就应该各自退回。但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适用的处理原则也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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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彩礼的返还。

      1、什么是彩礼。这里所说的彩礼,在一些地区又称聘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仅仅是指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其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中国古代的法律将由此形成的婚姻称作“聘娶婚”。因此,若男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与对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必须给付,具有明显的地方习俗性的,属于彩礼。若给付的财物不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或者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而是男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

  • 离婚首饰

      首饰应该属于婚姻法第18条中所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围,所以在离婚的时候应当按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来处理。因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侧重于“专用”而非“生活用品”,金首饰的专用性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属于个人财产,所以离婚并不当然就进行分割了。这是对个人财产的尊重。

  •   核心内容:男女双方经介绍决定举行婚礼,但未登记结婚,仅结婚三天,妻子便跑回娘家,不再会婆家,两家人因此闹得不可开交。对于只结婚三天就离婚的,彩礼和嫁妆应该怎么处理?需要返还彩礼和嫁妆吗?

      案情:

      家住桐柏县淮源镇的李某(男),眼看就要30岁了,就是苦苦找不到对象,原因在于李某身高太低,仅有155cm。李某的父母甚是着急,逢人就让给他儿子介绍对象。2013年10月,同村的刘某向李某父母提起邻村的叶某(女),个子挺高,长相秀丽,就是有轻微精神病。李某父母考虑再三,决定同意这门婚事。2014年3月26日,李某与叶某举行婚礼但未进行婚姻登记。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叶某在结婚第三天便偷偷跑回娘家,不论何人劝说,反正就是不回婆家。李某家人很是苦恼,也甚是生气,便找到叶某家人要求解除与叶某的婚姻关系并返还5万元彩礼钱。叶某家人认为,女儿虽嫁过去三天,但已是李家人,彩礼钱不同意返还,且女儿出嫁时嫁妆也...

  •   离婚能否要求返还嫁妆

      2004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就作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就是说,嫁妆(彩礼)能否要求返还要看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而条件又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尚未结婚;第二,已经结婚。在第一种情形下,可以直接要求返还。在第二种情形下则要在离婚的前提下区别情况处理。也分两种情况:1、虽然办理了结婚证,但确未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的一方承担“确未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否则,不能要求返还。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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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的彩礼与嫁妆处置(案例)  一、 引言

      娶媳妇男方要送彩礼,嫁闺女女方要陪嫁妆,不仅仅是时尚,而且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我国古代结婚程序中有“六礼”之说。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现在的彩礼相当于古礼中的纳征,是“六礼”必不可少的一礼。本案就是一起有关“彩礼”的官司。原告赵汝,被告钱南,案由:离婚纠纷。

      二、案情

      2002年6月,赵汝经人介绍与钱南相识相恋。2003年2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04年2月16日,经当地乡镇法律服务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无子女抚养、无财产分割、无债务处理,女方返还婚前男方聘礼14500元及首饰,嫁妆归女方。后来又补充约定,女方另补偿2500元给男方。一桩婚姻本以为到此结束,没曾想双方带着调解协议到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

  • 结婚不到100天,夫妻俩就不时吵闹打架,闹着要离婚。而当黄某欲向丈夫要回当时娘家送来的10万元嫁妆时,丈夫就是不肯。于是黄某便跑到海边,欲跳海轻生。幸运的是,一名曾当过特警的男子跳下海,将黄某救起。  昨日下午近4时,环岛路香山国际游艇码头附近海域。接警后,何厝边防派出所警官迅速赶到现场,发现海水已淹到了轻生女子的胸部,而一男子很快游到她身边,将她拉上了岸。王警官说,救人的男子自称姓罗,以前在北京当过特警,目前在厦门工作。  据了解,轻生女子姓黄,今年22岁,厦门本地人。跳海时,黄某穿着一身名牌服装,身上还戴着不少项链等饰物。在边防官兵的劝说下,黄某才答应到派出所。据黄某介绍,她和丈夫结婚不到100天。可是,结婚后夫妻俩就天天吵架,还打过架,闹着要离婚。因为结婚时娘家给了她丈夫10万元,让其在同安开汽车美容店,于是她就向丈夫提出要回这10万元,但是丈夫一直没同意。加上这几天心情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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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案的情况分析,男方婚前给予女方的衣物和首饰,从性质上讲,并没有明确是按照习俗给付女方家的彩礼,应该认定为是赠与。对于赠与合同的反悔,法律上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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