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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财产纠纷
案号:(2009)闸民一(民)初字第***号
案情简介:
徐某与张某于1990年相识恋爱,1991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1995年2月23日生育一女:张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多疑的性格日益显露,多次跟踪徐某,并逼迫徐某承认有外遇。2007年10月27日,张某将徐某打伤,至此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有延长中路房屋一套,后在大宁路又购入一套房屋。2007年5月27日,张某未经徐某同意,擅自将大宁路房屋出售,独自拿得款项。遂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及就孩子抚养权及双方共同财产作出判决。
调查经过:
接受乙的委托后,...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于1994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恶化,原告向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经该院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审理,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对双方的遗嘱等有关证据。我从去年的下半年和今年的上半年所有的费用都是以户主刘智华的名缴纳租金等费用。爷爷临终写的遗嘱中陈述:佛山市人民路51号202房留给子孙。房屋拆迁后,我和儿子无地方住,工作收入低,儿子长大了要分房住,我根本没有能力出外租房。而男方在环保局工作,收入高,家庭条件好,男方抚养女儿,我抚养儿子,儿子比女儿小五年,从经济上我要承担的抚养费比男方多。而且,在一审判决中已证实男方多年来以打骂等方式折磨女方,不能尊重及善待女方,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请求,判决分割此屋的承租使用权,并判决上诉人单独享有福安街24号房屋的承租使用权。
被上诉人刘智华答辩称:2002年我们离婚后我搬到我母亲那里居住,并不是我放弃对那间...
上诉人兰军因与被上诉人祖德荣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6)西法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3月2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确认: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认识,1985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6月30日共同生育一男孩祖帅。1999年7月祖帅因车祸去世。被告自2001年5月起先后4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离婚。2005年2月3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五法北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原、被告离婚;位于华山东路50号2栋101号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等。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9月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诉。另查明,被告于2003年4月7日在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
我我国是一个婚姻自由的国家,夫妻感觉不再很多人也会选择离婚,同时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那么离婚可以把夫妻债务离掉吗?既然是夫妻债务,那么是需要共同承担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可以把夫妻债务离掉吗这种情况显然是不可能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
离婚后可以再提财产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离婚一般可以进行协议离婚以及诉讼离婚。向法院起诉可以只起诉离婚。男女双方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已经协商一致的,只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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