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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产生的债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9 14:43:12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后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不需要偿还。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都需要进行偿还。但是离婚后,双方已经不再具备婚姻关系,失去了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基础。那么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离婚后产生的债务
  • 离婚债务的承担,离婚后的债务不一定要帮还,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一方欠债,但是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还;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不要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张某与汪某原系夫妻,2006年12月,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进行处理,离婚4个月后,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称其与汪某离婚前,即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尚欠外债4万元,离婚后,张某已全部还清,起诉要求汪某承担债务的一半2万元。 案情: 张某与汪某原系夫妻,2006年12月,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进行处理,离婚4个月后,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称其与汪某离婚前,即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尚欠外债4万元,离婚后,张某已全部还清,起诉要求汪某承担债务的一半2万元。 分歧: 法院在审理时,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4万元债务系原告张某与被告汪某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应当共同偿还,张某在全部清偿4万元债务后向汪某追偿2万元,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4万元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本该以夫妻共同财...
  • 离婚债务的承担,离婚后的债务不一定要帮还,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一方欠债,但是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还;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不要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对方有债务也可以办理离婚。只有两种情况,办理离婚是有限制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之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本文讲的是离婚债权债务。与债务诉讼中对离婚时债务处理相对应,在离婚诉讼中对债务的处理,可以称为离婚时债务处理的第一阶段。 离婚诉讼中对离婚时债务的处理 与债务诉讼中对离婚时债务处理相对应,在离婚诉讼中对债务的处理,可以称为离婚时债务处理的第一阶段。从理论上讲,这一阶段处理的仅仅是离婚双方内部对债务的分担问题并不发生债务实际清偿的结果。但在实践中,这一阶段的处理却会对将来的债务实际清偿发生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直接影响,它不仅直接影响着债权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更影响着在多大程度上的实现。 离婚诉讼中对债务处理的实体方面的任务是认定债务是否存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并进一步确立债务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实体上认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如果实体上认定该债务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则应由一方单独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这是不言而喻的。但...
  •   就婚姻而言,婚姻往往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好,离婚则比人们想象的还要糟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多,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尤其在债务问题上。夫妻离婚时的债务问题,不仅事关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第三人的债权实现,关系到社会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问题,因此要从法律关系上予以厘清。本专题汇集了与离婚债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典案例等,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四川婚姻律师网律师团队专注于婚姻领域,专业提供婚姻指导服务:律师代理、婚姻咨询、方案设计。先后承办的国内及涉外婚姻家庭典型案件达上千起,对离婚财产分配、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婚姻家庭领域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诸多成功案例让该团队在业界享有非凡的盛誉,获得客户的广泛认同和信赖,并多次获得权威机构授予的各项荣誉。四川婚姻律师网律师团队努力打造中国婚姻家庭领域法律服务的旗舰团队,力求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快捷...

  • 裁判要旨

    夫妻虽办理离婚手续,但仍在一起同居,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仍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

    案情

      黄槐林与廖丽红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6月21日双方在天门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此后双方仍在一起同居生活。2005年1月8日,黄槐林与廖丽红在天门市做棉纺生意,因缺乏资金,要求王晒平在仙桃市胡场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贷款20万元,该信用社经审查,认为黄槐林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贷款。当日,王晒平以自己的名义在仙桃市胡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0万元转借给黄槐林。黄槐林向王晒平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此款定于2005年12月25日前归还全部本息。借条上未约定利率。黄槐林与廖丽红借款后,依约从2005年2月28日起到同年12月止,分10次共向王晒平偿付利息45700元,利息付至2006年10月11日。2006年1月15日黄槐林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湖北省兴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依法执行死刑。

      另...

  •   赵某(男)与林某(女方)2004年12月5日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离婚。双方约定:

      1、男方赵某与女方林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无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赵某的朋友乔某向赵某索要其借款20万元,赵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乔某只得向林某索要。林某拿出离婚协议对赵某说,其已与赵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赵某向乔某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乔某以赵某、林某为被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

      由于赵某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

      林某到庭辩称,在2004年初,赵某虽然借原告乔某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

  •   核心内容:连带债务,对全体债务人均产生效力。那么连带债务是基于什么原因产生的呢?下面由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有两种原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当事人的约定。

      在我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债务有以下几种:

      (1)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下几种代理中的连带债务:甲、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产生的连带责任。乙、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丙、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丁、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

      (2)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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