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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9 14:53:51 0人浏览

导读:

诈骗犯罪没有单位犯罪,目前为止我国《刑法》没有将诈骗罪列入单位犯罪的范围当中。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单位一般不属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那么诈骗犯罪?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诈骗犯罪
  • 诈骗犯罪也有单位犯罪,例如集资诈骗罪。而诈骗罪则没有单位犯罪,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的,一般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正文: 张某退休后隐瞒个人欠债三十余万元的事实,2000年8月,与南通某公司达成了南通公司在重庆设立分支机构的意向。2000年9月,南通公司根据张某的要求,两次发货至某弹簧厂,10月张某将该笔货款中的8万元,抵算了其个人原先欠该厂的债务。2000年11月,张某与南通公司签订了承销协议,约定成立南通公司重庆销售公司,销售南通公司的产品,委托张某管理,开办费用由南通公司承担。后张背着南通公司,采用虚假发票,注册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庆公司。公司成立后正常经营过程中,张将重庆公司的货款多次用于个人还债和消费,并以“压库”、“难收款”等为借口欺骗南通公司继续发货。后南通公司召开了重庆公司重组会议,明确了重庆公司是南通公司的分公司,并由南通方派人直接管理,调整了张的职责,并明确张不得一人收款,张某对此均没有异议。4月,尽管重庆公司发了传真或电话要求客户不要将货款交给张,但张通过给回扣的方法从3家...
  •  合同诈骗犯罪的原因

      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屡有发生,这类诈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不易识别,给被骗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危害严重。从司法实践看,当前合同诈骗的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假冒一定的身份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常常以变造、伪造、复制等手段取得相关证件,然后假冒国有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经理、董事、业务科长、销售员等身份进行诈骗。如犯罪嫌疑人明国汝合同诈骗一案,明原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九零四七厂聘用工人,曾任该厂富江公司下属的物资经销部经理,1999年7月因部队不准搞企业、公司,九零四七厂及富江公司下属的单位全部转归地方,原印鉴收回,然而嫌疑人明国汝却在不经工商部门注册、不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私刻“中国人民解放军九零四七厂富江物资经销部”的印章,以经理身份与新安县中运煤炭运销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运公司原煤1839吨,价值31.6万元...

  •   我们知道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有许多事情是没办法后悔的。做了就是做了,永远摆脱不了这个犯罪的行为。并且要接受法律的惩罚。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一篇文章。犯罪预备有犯罪中止吗?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犯罪预备有犯罪中止吗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还未正式实施犯罪。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已经正式开始实施犯罪。

      首先,停止的时间点不一样。犯罪预备是犯罪着手之前开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时候;而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时间段中都可以发生。

      其次,二者停止的原因不一样。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由于行为人自己自动放弃犯罪而造成的。前者是“欲而不能”而后者是“能而不欲&rdq...

  •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又如,行为人让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在这种情...
  •   常见的电信诈骗犯罪种类有哪些?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常见的电信诈骗常见类型主要有冒充金融、社保、邮局等进行网络和电话的诈骗;冒充消防、武警诈骗;冒充QQ好友、微信好友进行的诈骗;以消费退税等诱事件进行的诈骗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1、利用网络电话冒充金融、社保、邮局、有线电视、电信部门及公、检、法机关诈骗。

      嫌疑人冒充金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拨打事主家中电话,以涉嫌贩毒、洗黑钱等,要求事主及时进行账户保护、清查,要求事主将存款转到其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账号上,并让事主到ATM机上按其指令进行操作或直接转账,实施诈骗。

      2、冒充消防、武警诈骗

      直接给受害人打电话,以购买帐篷、床等物品为名诈骗定金。

      3、冒充QQ好友、微信好友诈骗

      通常盗取QQ号码、伪装成微信好友后与其好友聊天,以骗取其信任,最后以急需用钱、给客户转账为名诈骗钱款。

      4、虚构消费退税以&ldquo...

  •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集资诈骗罪。单位也可以成为集资诈骗罪主体。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盗窃犯罪未遂如果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盗窃犯罪未遂也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判处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   绑架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自由,还包括有关的财物,因为对于绑架罪怎么样进行认定,这个也是比较复杂的,如果想要对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是绑架罪既遂,那么在这个时候就会有相应的处罚,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绑架罪犯罪既遂怎么处罚。

      一、绑架罪犯罪既遂怎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非法拘禁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怎样才构成绑架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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