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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连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16 08:53:16 0人浏览

导读: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针对背书连续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背书连续
  •   [摘要]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书连续性对于票据权利人是证明其权利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介绍了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和构成要件,着重论述了背书连续性的认定问题,分析了我国票据法在认定背书连续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期未来立法之完善。

      [关键词]:票据背书  背书连续  空白背书  票据涂销

      A 公司是一家以生产药品为主的企业,为了进行生产,A公司从B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材料,并且签发了一张以其开户行G银行为付款人,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远期汇票,出票时G进行了承兑。后来,B公司为本公司的员工购买劳保用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经营劳保用品的C公司。在该汇票到期之前,C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被D公司吞并,债权债务全部归属于D公司。D公司取得了上述汇票,并且于汇票到期之前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一家为自己供应原材料的E公司。E公司立即将该汇票未进行背书而直接交付给了一...

  • 汇票背书不连续应采取下列办法进行处理: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汇票权利。汇票背书不连续不会影响合同效力,只要出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票据就属有效。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   [案情]

      2005年8月10日,某石油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与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质押贷款协议》,协议约定:贷款金额为130万元,借款期限2年,期限届满时,石油公司要还本付息。为担保上述债务,石油公司将一张面额为150万元,石油公司为受款人,承兑日期为2005年9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背面盖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印章。

      随后,某银行按照《质押贷款协议》约定,向石油公司贷款130万元,但是石油公司在约定的还款时间未能按时还款,银行多次催款无效,向法院起诉要求石油公司返还借款及利息,并作为质权人行质押汇票的票据权利。

      [争鸣]

      原告银行提出,本行与被告石油公司签订《质押贷款协议》,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石油公司应当根据协议约定按时偿还...

  •   从事财务等行业的人,对于承兑汇票都不陌生,企业和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都会有用到承兑汇票的时候,承兑汇票背书属于金融财务行业的专业名词,普通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简单来说的话,承兑汇票是一种票据行为,银行会在其中收取一定费用,那么承兑汇票背书流程是怎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承兑汇票背书流程是怎样

      商业承兑汇票背书流程大致如下:

      1、承兑汇票背书人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柜台或其他电子终端登录,录入背书申请信息,使用背书人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

      2、开户行审核背书人电子签名,通过后组成背书业务申请报文,使用开户行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并发给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3、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完成开户行电子签名是否准确有效、背书人是否是票据的持有人等审核后,将申请报文转发至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

      4、被背书人开户行的接入系统核验报文...

  • 转账支票背书转让的方式主要包括:1、记名的方式;2、不记名的方式,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没有被背书人;3、限定的方式,即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 在信用证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单据的背书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1993年修订版)第34条,保险单据从其表面上看,必须是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开立及签署的。在国际商务实践中,保险单据的背书应采用什么形式,作为业务员主要是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背书的形式;2、不同形式背书的做法与作用;3、保险单据背书与海运提单背书的区别与关系。  从保险单据的背书形式上看:一般保险单据的背书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从不同形式背书的做法与作用看:空白背书的具体做法是在保险单据背面打上被保险人公司的名称或盖上公司图章,再加上背书人签字。此外不再作任何批注。如信用证规定“ENDORSED IN BLANK”或“BLANK ENDORSED”就需这样做。如果信用证对保险单据的背书无明确规定,也应作成...
  • 在票据流通中,能见到的是背书中的ABCD连续背书的,但出现了一种如A让于B,C让于D,即缺了B让于C的环节,缺乏了B与C之间的背书,称之为断头背书。断头背书是背书不连续的现象,一般被认为只是影响持票人权利和债务人的完责问题。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因此须提供其合法方式取得的证明,仍能证明票据是有效的。

  • 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立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作的背书。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就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   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在委托收款背书中,背书人就是原持票人,被背书人则是代理人。  

     

  • 中国票据网编辑:您好,2008年11月我公司收到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在解付后被银行退回,原因是汇票背书不连续。检查后发现承兑汇票收款人A公司没盖背书章就将承兑转让给了下家B公司,而B公司没发现,在其将承兑背书给我公司时直接在左起第一栏加盖了背书章,致使承兑背书还连续,后我公司找到收款人A公司及被背书人B公司分别开据了证明,说明两家的业务是真实有效的,及其责任问题,但承兑银行依然不予解付。 中国票据网这种背书不连续现象属于银行承兑汇票流通中的断头背书,一般被认为会影响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和债务人的完责问题。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你公司持有合法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因为承兑汇票票面收款人在转让过程中没有签章背书而影响票据权利。可由出票地地方人民法院举证后出具一份“票据权力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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