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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3 08:57:10 0人浏览

导读:

服务商标不是企业名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服务商标(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以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为目的,而使用的标志。并不等同于其企业名称。针对服务商标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服务商标
  • 服务商标不是企业名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服务商标(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以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为目的,而使用的标志。并不等同于其企业名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这是按照商标的使用对象不同所作的划分,商品商标是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而服务商标则是服务提供者标明其服务并与他人相区别的标志。在中国商标法中,1993年始对服务商标作出规定,意味着对商标使用对象的划分更符合实际,确认了服务领域使用商标的必要性,当然也表明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适应了现代经济的需要。因此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这两项法律规定表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最大区别在于使用对象的不同。具体如何区别,则关键又在于如何界定服务一词。比如,保险业、银行业、旅游业、广告业、运输业、电信业、学校、医院等皆属服务领域,包括营利性的服务和非营利性的服务。什么样的使用对象,...
  • 一、简要说明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有两条途径;一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是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一个...

  • 当事人可以在当地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向当地的商标局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申请表、商标图样、说明书等材料,由当地商标局依法进行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   5月26日,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坚持调判结合,协调优先的原则,成功协调处理一批涉及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酒类行政处罚诉讼案件,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某等5人都是铜山的酒类零售商,长年经销各种酒类产品。2010年10月,徐州市铜山区发改委经检查发现,王某等人销售的江苏双沟酿酒厂生产的“老苏”白酒系侵权产品,对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因此,分别对王某等5人作出酒类Υ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等5人对此表示不服,认为江苏双沟酿酒厂系合法生产企业,并取得了生产白酒的相关资质,销售的老苏酒也系检验合格产品,并非侵权产品,铜山区发改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诉至铜山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中国商标网。

      法院审查后发现,江苏双沟酿酒厂与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争议由来已久,2010年7月30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就双方的商标争议纠纷...

  • 注册商标和商标的区别如下:商标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能够排除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未注册的商标则不能受到这种保护,只能自己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
  • 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通过法律的保护,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力求创立自己的商标品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确保自己的利益,企业往往都制订一些适合自己的实际特点的商标战略。例如,在现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基础上,进行保护防御性商标注册,是其中较常用的手段之一。这些战略性注册商标通常有“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等。    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一般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我们应该知道,当一个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尤其是成名之后,往往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有意或无意的出现一些其他近似商标。在我国,幅员辽阔企业众多,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人们的商标法律意识正处于“初级阶段”,还很不成熟的情况下,这种现象不可避免。此外,由于不同的个人对商标所构成文字、图形的读音、含义、寓意、构成等的直观感觉不...
  • 一、 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而在与其注册商标(通常为驰名商标或显著性很强的创意商标)指定商品非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如日本电器制造商索尼(SONY)电器公司,在自行车、食品等许多与电器并不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了“索尼”(SONY)商标,以防止他人使用,有损“索尼”声誉。取得防御商标注册后,原商标(正商标或称主商标)的专用权范围得以扩大。如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则不为侵犯防御商标的权利,而为侵犯原注册商标(正商标)的专用权。只要正商标在使用,防御商标也视为使用,这样防御商标不会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而且,有取注册防御商标的人,不受该商品在先注册的限制。比如驰名商标A的指定使用商品(注册商品)为B类商品,他人在C类商品上在先注册了A商标,但他无权禁止驰名商标A的注册人在C类商品上注册A商标。由此可见,防御商标的注册给注...

  • 资讯(引自法制网

    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发生"顶牛",这类民事案件究竟是不是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在我国法律条文中一直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填补了这块法律空白。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情形,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该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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