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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是离婚后产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31 14:29:30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后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不需要偿还。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都需要进行偿还。但是离婚后,双方已经不再具备婚姻关系,失去了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基础。那么债务是离婚后产生?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务是离婚后产生
  • 离婚债务的承担,离婚后的债务不一定要帮还,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一方欠债,但是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还;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不要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离婚后还要承担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一方不追认共同债务的,表示非共同意思,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情形,由一方负责清偿。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关于是否算共同债务,并不以是否分居在办理离婚为判断依据,还是要看以下三点:

    第一,是否有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

    第二,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第三,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夫妻分居没有共同生活,但是如果满足以上其他情形的,仍然可能构成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

  • 对方有债务也可以办理离婚。只有两种情况,办理离婚是有限制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之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本文讲的是离婚债权债务。与债务诉讼中对离婚时债务处理相对应,在离婚诉讼中对债务的处理,可以称为离婚时债务处理的第一阶段。 离婚诉讼中对离婚时债务的处理 与债务诉讼中对离婚时债务处理相对应,在离婚诉讼中对债务的处理,可以称为离婚时债务处理的第一阶段。从理论上讲,这一阶段处理的仅仅是离婚双方内部对债务的分担问题并不发生债务实际清偿的结果。但在实践中,这一阶段的处理却会对将来的债务实际清偿发生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直接影响,它不仅直接影响着债权人实体权利的实现,更影响着在多大程度上的实现。 离婚诉讼中对债务处理的实体方面的任务是认定债务是否存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并进一步确立债务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实体上认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如果实体上认定该债务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则应由一方单独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这是不言而喻的。但...
  • 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处理要依据是否为共同债务而定,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共同承担,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所以无论是离婚前还是离婚以后,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债务都要看该债务的性质。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已经离过婚了,双方依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是个人债务,即使没有离婚,依然是债务人一人的债务,配偶没有还款义务。那么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此外,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都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而一方的婚前债务以及为他人担保所产生的债务以及赌博吸毒等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

  • 黄槐林与廖丽红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6月21日双方在天门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此后双方仍在一起同居生活。2005年1月8日,黄槐林与廖丽红在天门市做棉纺生意,因缺乏资金,要求王晒平在仙桃市胡场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贷款20万元,该信用社经审查,认为黄槐林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贷款。当日,王晒平以自己的名义在仙桃市胡场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0万元转借给黄槐林。黄槐林向王晒平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此款定于2005年12月25日前归还全部本息。借条上未约定利率。黄槐林与廖丽红借款后,依约从2005年2月28日起到同年12月止,分10次共向王晒平偿付利息45700元,利息付至2006年10月11日。2006年1月15日黄槐林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湖北省兴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依法执行死刑。   另查明:黄槐林先后于2002年2月、2005年3月8日在相关保险公司购买的10份保险以及公安机关于2006年1...
  •   下面由法律快车知识编辑整理提供:协议离婚后债务承担产生的纠纷

      案例:赵本田(男)与林梦蓉(女方)2004年12月5日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离婚。双方约定:

      1、男方赵本田与女方林梦蓉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无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赵本田的朋友乔江向赵本田索要其借款20万元,赵本田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乔江只得向林梦蓉索要。林梦蓉拿出离婚协议对赵本田说,其已与赵本田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赵本田向乔江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乔江以赵本田、林梦蓉为被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

      由于赵本田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了公告...

  •   我们知道一个家庭,除了有存款、房产等资产外,可能还会有债务,在夫妻双方离婚期间,需要对共同的财产和共同的债务分割做出明确的约定。那么,起诉离婚期间一方产生的债务怎么处理,很多人不清楚,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起诉离婚期一方产生的债务要一起承担吗的相关内容。

      一、起诉离婚期一方产生的债务要一起承担吗

      离婚过程中,一般不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如举债一方无法举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在未有证据显示另一方知情的情况下,让另一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难免严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因此,要断定是否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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