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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补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31 16:43:06 0人浏览

导读:

双休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安排补休的,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工作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那么加班补偿?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加班补偿
  • 双休日加班补偿是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宝安区一家五金制品公司实行的是日薪制,公司在为员工发放工资时,双休日也按日薪发放。员工认为,公司这么做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公司不答应,17名员工提出辞职,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讨。案件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后,双方都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手此案的民六庭法官琚虹认为,群体性案件,调解是最好的归宿。经过琚虹法官多次苦口婆心地做思想工作,终于使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20万元补偿款在法院当场发给了17名员工。

      彰显关怀 尽快开庭

      今年3月中旬的一个下午,琚虹法官正在阅卷,助理送来一宗劳动争议系列案:“琚法官,这是一宗系列案件,共17个,是宝安区一家五金制品公司17个员工的工资及加班工资纠纷,员工的情绪比较激烈,已经好几次打电话问啥时候能开庭了。”

      “有没有征询过双方的调解意向?”琚虹法官放下手头案卷,拿过这批案的一审判决书...

  • 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后不给加班费是不可以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下列方法维权:与用人单位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及时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双休日加班补偿是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用人单位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

  • 于先生辞职后,因单位拖欠节假日加班费,而将原单位某体育用品公司告上法庭。今天,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体育用品公司支付于先生2003年“十一”加班四天、2004年元旦加班一天的加班报酬1038.2元及加班经济补偿金250.96元。

    2003年9月18日,于先生到体育用品公司工作。同年10月19日,双方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体育用品公司如安排加班,应安排同等时间换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当年“十一”期间,体育用品公司安排于先生加4天班。2004年3月10日,于先生递交辞职申请,当日体育用品公司批准其辞职,双方进行了工作交接。

    2004年6月,于先生将体育用品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公司拖欠2003年“十一”期间、2004年元旦的加班费至今未给付。要求体育用品公司给付2003年“十一”期间的加班工资86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004年元旦期间1...

  • 双休日加班且未补休的补偿是不低于每日工资的百分之两百。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低于百分之三百。在下班结束之后加班的,加班工资应该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不支付加班费该赔偿吗

      加班费可以补,但到劳动仲裁的话,公司当然得处理我。所以要求加班,而且不支付加班费,符不符合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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