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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死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01 15:54:31 0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的发生只会产生两者状况,一是财产损失,另一种是人身损害,要么是民事案件,要么就是民事和刑事案件并存,如果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那就是意外死亡吗,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地介绍意外死亡。
意外死亡
  •   猝死是意外死亡吗?

      猝死应该属于疾病死亡,而非意外死亡。

      平素健康或有严重器质性疾病但病情已基本稳定,而突然产生的非人为因素的死亡,称为猝死。猝死往往发生于即刻、数小时,一般不超过6小时。猝死的死亡原因必为自然性疾病或机能障碍,暴力死亡不属于猝死范畴。

  • 如果夫妻一方因意外死亡,其家属一般都会获得一笔赔偿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对于其中的亲属抚恤金,直接支付给死者生前所供养的亲属;其余部分,可比照遗产来处理。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在我国死者意外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适合的遗产范围,其是对其死者的亲属的补偿。因此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割,一般情况下是由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如果当事人请求分割的,依据其与死者的生活亲近程度的予以分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

  •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在分配遗产时,有很多人也会将工伤死亡赔偿金作为一个继承的财产,但并不是这样的。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本文介绍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标准,并有相关案例和相关法律介绍。

      相关案例:

      账老板终于赔钱了,但这并不是法律的胜利。昨日,因工致残的贵州农民工周海对南都记者说,在威胁以命相搏后,老板家偿还了弟弟周训开的7万元工伤赔偿。双方在南海区人民法院签订和解协议,相对于之前佛山中院的终审判决,少了2.2万。

      5月12日,因工致残的周训开拿到了7万元赔偿金,距离去年5月8日在南海区人民法院的胜诉,他们整整折腾了一年。最后的成功,又与法院无关。

      在5月10日的索赔被打后(详见5月11日《南方都市报》佛山读本A 20版报道),周氏兄弟放出狠话:“要么履行法院判决赔钱,要么就在医院花更多的钱。”老板家考虑再三,决定赔钱了事。

      谈判的价码,从最初的2万,涨到5万,最后涨到7万,相对于佛山中院在去年8月3日的终审判决,周训开少拿了约2.2万。回忆起那几天的经历,周海无奈地说:&...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所谓意外死亡是指猛烈的、意外的、可以看得見的受傷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如人们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应属于意外事故;而在水里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就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目前,紐西蘭有數家保险公司有此类险种。其特点一般是交费少,保障高。

      认定意外伤害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外来的伤害。是指被保险人遭受的伤害是非本意的,来自自身以外的偶然原因引起的事故。这里要注意的是疾病不属于意外。一些保户往往认为得了疾病 (如心脏病突发脑血栓等)也是意外,要保险公司赔偿。实际上,疾病虽是偶然发生的,也违背当事人主观的意愿,但它的发生是一种来自身体内部的因素,故不在人身意外死亡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二是剧烈的伤害。是指造成机能丧失、残缺...

  •   新闻到底:《正抬着患者 担架翻了》

      新闻闪回:3月14日凌晨,沈阳市民高老太心脏病发,儿子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可在使用担架抬高老太出房间的时候,担架发生180度的侧翻,高老太被束缚带吊在担架上&&

      昨日,头一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还强调是“偶然事件”的沈阳急救中心负责人对死者家属明确表示,要“按医疗事故处理此事”。记者在高太老家人聘请的律师处得知,这在客观上承认了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昨日上午,沈阳市急救中心的一位负责人给记者打来电话称,他们已经看到了关于沈河急救站急救人员抬翻担架,老妇死亡一事的报道,报道非常客观、准确,对沈阳市急救中心沈河站管理混乱、对记者态度生硬等问题表示道歉。

      昨日,高老太的家人又来到沈阳市急救中心沈河站,但被拒绝进入,双方还发生了争执,后来,高老太的亲属又来到了沈阳市急救中心。

      高老太的女儿称,高老太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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