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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强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09 16:15:59 0人浏览

导读:

绑架后强奸应认定绑架罪和强奸罪进行数罪并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那么绑架强奸?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绑架强奸
  •   云南永平县马某因涉嫌参与恶势力寻衅滋事被永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令他想不到的是,警方通过对其DNA样本比对,从中还一举挖出一年多前久侦未破的一起强奸大案。日前,当办案民警严肃地将证据出示给马某时,马某才意识到东窗事发。

      2008年3月24日凌晨1时,30岁的女子小文(化名)遭遇了一生中最大的屈辱和劫难。小文从临沧来永平打工仅三天,人生地不熟。来到新的地方,她希望尽快结交朋友,当日,在酒吧里,几个本地口音的男子跟她搭讪进而邀请她换个地方喝酒时,她没有拒绝,并和6个男子买了些酒来到县城连接线边一块草坪喝酒闲聊。

      随着夜色的降临,6名男子也已喝得酩酊大醉,其中2人露出了狰狞面目,开始过来撕扯小文的衣服,局面变得完全失去控制,6名男子先后轮奸了她。“6人”!这是小文在报案时唯一提供给民警的线索,身心遭重创的她遗忘了6名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等相关信息。侦查民警在十米见方的案...

  •   我们需要知道,强奸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而通奸是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先强奸后通奸如何定罪,如何处罚?强奸同通奸的认定有什么区别?法律上对强奸的理解是怎样的?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先强奸后通奸如何定罪,如何处罚

      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符合强奸罪的特征,但妇女未告发,以后又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可不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二、强奸同通奸的认定有什么区别

      强奸同通奸的认定的区别如下: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

  •   湖北省洪湖市的无业人员熊俊、熊楚平,无恶不作,两人先在广东抢劫作案后,又窜到广西绑架他人索要钱财,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索财未遂。4月1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熊俊、熊楚平抢劫、绑架一案作出了驳回上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

      今年22岁的熊俊与现年35岁的熊楚平分别是湖北省洪湖市乌林镇的农民和无业人员。熊俊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10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熊俊在刑满释放后无所是事,不仅就与本镇的无业人员熊楚平混在一起。

      2010年6月15日这天,熊俊与熊楚平来到广东省番禺,入住在番禺的君悦旅馆310房,6月17日凌晨,熊俊在番禺的“人人乐”超市门前看见一女子在凳子上坐着休息,就和这女子打招呼,并聊起天来了,之后,熊俊将该女子带到君悦酒店310房。不一会,熊俊、熊楚平在房内以殴打、威胁注射毒品的手段,逼问该女子拿钱出来,该女子被威胁后被迫...

  • 持刀抢劫再绑架会依照下列规则判刑:依法应以抢劫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组织性敲诈勒索,只是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的,最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关键词】强奸罪 抢劫罪 绑架罪

    【案情简介】

    姜慧因经济拮据而预谋实施抢劫。2009年7月25日23时许,王姜慧在上海市金山区石化七村附近尾随被害人韩某,见韩某进入石化七村768号102室。次日凌晨0时许,王姜慧爬围墙进入韩某住处的天井内,进入室内后持刀威胁韩某将其奸淫,并从韩某处劫得现金400余元和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

    2009年7月29日23时许,王姜慧再次作案。他在上海市卢湾区长乐路41号前一公用电话亭,持刀威胁正在通话的袁某,劫得袁的拎包一只,内有价值共计820元的金银首饰、手机等物。被害人袁某在王姜慧逃匿后即拨打电话报警,民警接报警后赶至现场搜捕。次日凌晨1时许,王姜慧为抗拒抓捕,持刀将正在路上行走的年轻女子周某劫为人质,并在近成都南路的延安中路路段上与警方对峙,凌晨2时许,王姜慧被民警当场抓获。

    【裁判要点】

    院审理后认为,王姜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2次,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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