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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全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5 10:51:44 0人浏览

导读:

合伙企业法全文是为了规范合伙企业,保护合伙企业、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在民法典实施后,合伙企业法依旧有效,合伙企业相关纠纷仍可以参照合伙企业法进行处理。本法的生效时间为2007年6月1日。
合伙企业法全文
  •   生活中好多人会合伙开公司,合伙企业就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那么合伙企业怎么注册?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合伙公司

      合伙公司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

  •   合伙的概念

      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由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我国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颁布于1997年2月,2006年8月进行了修改。本章内容主要是依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而撰写。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二、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可在申请书内填写)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四、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还需要提交自然人的计生证明;五、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原件1份);六、如合伙企业协议委托一名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可在申请书内填写);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快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七、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合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
  •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有很多种类型,比如说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这两种都是企业的一种基本的类型,而且这两种的企业的数目是比较多的,那么这两者的区别有哪些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时)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两个或以上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

    申请材料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决议;(四)《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五)变更有关登记应当同时提交的文件:1、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因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应提交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经合伙企业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1)原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免职文件;(2)新负责人的任职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经营场所变更:新的经营场所证明,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在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提交有关批...

  •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6项),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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