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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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事故赔偿标准如下: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其他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
出险报案
具体内容:
1、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同时速向保险公司报案(48小时内)。
注意事项:
1.务必保留事故现场。
2.尽早报案。
损失确认
具体内容:
1、向保险公司咨询有关第三者或车上人员死亡的赔偿标准。
2、到事故处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和事故调解
注意事项:
在责任认定后调解时要核实自己承担的相应经济责任,必要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后再认可。
申请索赔
具体内容:
尽快收集必要的索赔单证,10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一般需提交以下单证:
1、保险单复印件
2、出险通知书
3、损失清单
4、身份证复印件
5、行驶证复印件
6、驾驶证复印件
7、事故责任认定书
8、事故调解书
9、死亡证明书
10、一次性赔偿凭证
11、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
12、被抚养人的户籍证明
注意事项:
1、单证务必提供齐全,尤其与...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12日19时10分许,周湘平驾驶湘C53991号白色江淮小货车在长沙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韶州路口时,将行人林松泉、彭建华、陈国安撞倒,造成林松泉当场死亡,彭建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国安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心区交警大队认定,周湘平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松泉、彭建华、陈国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湘平在发生此次重大交通事故后不但不报警抢救伤者,反而不顾被害人的死活长期逃逸不归。公安机关辗转全国各地多次组织对其实施抓捕,均以失败告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周湘平在逃逸五年三个月零八天后,终于在2008年11月20 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鄑州分局抓获。
【承办过程】
2009年2月4日,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湘平涉嫌交通肇事罪为由对其提起公诉。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通知被害人家属提起附事民事诉讼。2009...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并非故意犯罪,如果符合保险公司承保范围的赔偿款项,保险公司需要依法依约进行赔偿,如超出保险公司承保范围的赔偿款项,保险公司将依约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对肇事者的各项可能存在的行为有比较全面的约定,对于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吸毒驾驶、驾驶非准驾车型等严重违法行为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的赔偿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处理也是有积极影响的,保险赔偿后,受害人的损失依法得到赔偿,也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在量刑中的减轻处罚或获得缓刑,也有利于服刑过程中获得假释。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更多关于安全死亡事故追责标准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安全死亡事故追责标准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企业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罚是什么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车祸意外受伤赔偿多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而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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