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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1 08:52:29 0人浏览

导读:

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区别有: 1.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 2.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而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 3.注册资金随时因资金的增减而增减,而注册资本不得随意增减。针对建设工程赔偿责任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建设工程赔偿责任
  • 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措施之一,验收合格说明承包人完成的工程符合合同约定和强制性质量标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现行法律,建设工程交付后的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交付的工程可能存在潜在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潜在质量缺陷日益暴露还可能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文,笔者对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进行梳理和探讨。 一、建设工程交付后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责任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承包人予以修复的责任。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建筑法》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
  • 我国在199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就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003年国务院通过并在2004年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于各级部门和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主要规定如下:

    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

  •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二、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民法典》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民法典》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   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

      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

      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

  • 缔约过失责任可以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

  •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二、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

  • 对建设工程进行索赔的步骤是: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对承包人的索赔申请进行审核,认可该项索赔后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承包人作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的决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核心内容: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建设工程索赔该如何具体操作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索赔的具体操作步骤  1、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a。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当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施工单位有权得到免费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并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为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果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施工单位应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的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为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相应施工机械进场,达到施工程度因未有详...

  • 我国在199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就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003年国务院通过并在2004年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于各级部门和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主要规定如下:

    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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