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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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的普及,人们的维权意识得到增强,越来越多的刑事被害人要求民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日益增多,而与之不相称的是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到位率普遍较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法律文书权威受到了严重挑战。 一、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现状及特点
案例1:河南省舞钢市女青年杜某 7 年前因提出解除婚约被自己男友韦某砍了 18 刀,面部、牙齿、下颌骨、手腕关节、手指等严重受损伤致残。案发后韦某外逃不归,杜某被送入医院抢救。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杜某的家人曾向司法机关申请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希望借此缓解家庭生活困难,保障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但由于受《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的限制,司法机关对此爱莫能助。后被捕归案的确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并被判决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共计 44224.39 元。然而,令杜某伤心的是,由于韦某的家人在案发后不...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
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
核心导语: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中,主要需要注意的就是一些基本的常识问题,那么在关于条件、地点、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权利义务等等,如何进行协调呢?主要把握的内容是哪些?下文将会详细进行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因犯罪行为使人身权利受侵犯或财物被损毁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在逃同案人除外);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
核心内容: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就是辩护人,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是代理人,在辩护与及代理中,都是为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代理,那么辩护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怎么样的不同呢?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辩护人与代理人的区别,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为辩护人,民事诉讼为代理人
辩护人与代理人的区别:
(一)相同之处。
辩护人和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二)区别
1、产生根据不同。
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
刑事诉讼管辖有哪几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有四种,分别是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管辖不明的处理和专门管辖。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的管辖,地域管辖是犯罪地和犯罪行为人居住地的管辖,而专门管辖是各种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我国现在只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两个专门法院。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介绍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知识。
一、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刑事诉讼来实现的,而任何刑事诉讼都是在一定结构下进行的活动。因此,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
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的关系,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一方面,刑事诉讼结构对于目的的手段性,决定了结构受目的的制约和支配。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结构是刑事诉讼的现实实践条件,是决定目的能否实现的现实力量。目的提出必须以结构可能有的机能与作用为根据,完全脱离结构的目的是不现实的。因此,刑事诉讼目的又受制于刑事诉讼的结构,并不是凭空提出的。
刑事诉讼的发展史就是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关系的互动史。在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社会争端,国家并不认为刑事犯罪是对存在基础的威胁。由此,国家在追究刑事犯罪中地位相对超脱,追诉权归受害人或其它公民,控、辩双方对抗,控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决。随着社会的发展,统治阶段逐渐认识到犯罪对其统治秩序的危害性,对犯罪的态度由消极转向...
【刑事诉讼代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6.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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