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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07 15:52:55 0人浏览

导读: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正是因为在观念上首先设定了证明对象,才产生了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程序等概念。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一起,形成了证明的方向、内容和目标。整个诉讼证明活动,都是围绕证明对象进行的。而证明过程的完成,则有赖于证明对象得到法律所认可的证明。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证明对象是必须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由实体法所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处以何种刑罚的事实。此外,在诉讼中对解决诉讼程序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与正确处理案件密切相关,也是应当予以证明的事实。

      (1)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是直接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所在,解决的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何罪、罪重还是罪...

  •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民事诉讼法证明对象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无需证明的事实

      (1)无需要证据的事实范围:

      ①众所周知的事实;

      ②自然规律及定理;

      ③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④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⑤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⑥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2)②不能推翻,其他的事实,当事人可以用相反证据推翻。

      2.自认制度

      (1)自认的概念:①诉讼中;②对事实的承认。

      (2)自认的方式:

      ①明确承认:

      ②默示承认: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③代理人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____...

  • 论文关键词: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毫无疑问,完成这一任务,查明案件事实是前提,不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便无从说起,惩罚犯罪和保护无辜自然也成为空谈。而查明案件真相的唯一手段是证明,因此可以说,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是建立在证明活动的基础之上,并以证明为前提和保障的。   (三)证明活动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   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不同的诉讼阶段都有其需要查明的事实。例如,立案阶段需要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在侦查阶段需要查明已发生的犯罪事实系何人所为,以及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后果、动机、目的等;在起诉阶段,需要查明是否符合应当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条件;在审判阶段,需要查明据以作出有罪判决并适用刑罚,或作出无罪判决的全部事实;在执行阶段需要查明是否有可以假释、监外执行、减刑或其他执行变更的事实。如此等,都必须通过证明活动来实现。证明像一条动脉,贯穿...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发生刑事案件的时候,我们要进行诉讼流程,那么对于我国诉讼当中肯定是有追诉期的,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可以知道追溯期一般可以为5年或者是20年,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刑事诉讼追诉期是多久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刑事诉讼追诉期是多久

      我国《刑法》中的时效,是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为: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

      (5)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 刑事诉讼立案材料这样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一般公安局发现有犯罪的现象都会进行侦察,掌握了相应的证据后都会递交给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会进行立案材料。那么对于刑事诉讼立案材料怎样处理?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刑事诉讼立案材料怎样处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事诉讼立案材料怎样处理

      公诉案件,只要到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终结后,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也就是说,本来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现在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一并审理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就同样的事由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 人民法院审判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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