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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全责的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07 08:47:11 0人浏览

导读:

对于我们来说,我们在购买汽车的时候也需要购买同样的一个汽车保险汽车保险可以为我们在汽车上路的时候提供相应的一个保护,如果购买了相对脐橙的保险,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可以用保险进行赔偿,那么交通事故如果对方全责的话,保险会理赔那些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肇事全责的有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交通肇事全责的有哪些
  •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

      交通肇事有哪些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2)、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核心内容:交通肇事责任有哪些?交通肇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法律快车编辑将为您一一介绍,仅供参考。

      一、交通肇事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交通肇事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

  • 交通肇事车主的责任一般包含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存在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如果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方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
  • 起诉对方肇事逃逸需要的证据主要有:

    1、交通事故认定书;

    2、对方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单及对方车主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这些复印件可以向交警部门咨询;

    3、本人医疗费发票、病历资料、出院小结、死亡证明、伤残鉴定书等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 起诉对方肇事逃逸一般会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单及对方车主身份证或法人代表证明的复印件等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为全责不是一定会被认定为工伤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该职工在该起事故中是否负主要责任,如负主要责任,则无法认定为工伤。工作中或者因公外出期间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约嘉宾律师:郭海娟律师。

      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自己是主要的责任责任人,是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 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王的红色夏利被一辆白色马自达撞上,致使夏利车尾部变形,经当地交通部门判定,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能认定工伤吗?王某、黄某和赵某能否认定为工伤?如果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那么能否认定为工伤?

    2006年2月15日,某市地质队王某驾驶自购红色夏利汽车上班,王的同事黄某、赵某搭乘王某的车上班。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王的红色夏利被一辆白色马自达撞上,致使夏利车尾部变形,后座车窗玻璃破碎。王某、黄某、赵某均不同程度受到伤害,其中黄某受重伤。经当地交通部门判定,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请问王某、黄某和赵某能否认定为工伤?如果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那么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你在来信中提到的案例涉及到工伤的认定问题。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自驾车上班一族的队伍也在日益扩大。这同时又引发了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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