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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止怎么判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0 11:45:22 0人浏览

导读:

在刑事犯罪形态中主要分为了三种,即中止、未遂以及既遂,针对不同的犯罪形态,对犯罪分子最后的处罚就有可能不同。那要是强奸罪中止怎么判刑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强奸罪中止怎么判刑
  • 对强奸罪的判刑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强奸罪我们都知道就是用威胁、暴力等首段强迫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一种行为。那么,强奸罪怎么判刑?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强奸罪怎么判刑的相关内容,谢谢阅读。

  • 强奸罪既遂,一般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 强奸罪奸淫幼女的判刑:1、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奸淫幼女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其中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最高可判处死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1、涉嫌强奸罪,依法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量刑问题:根据是否构成什么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3、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收集有利的证据材料或者寻找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争取取保候审或者缓刑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   如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强奸幼女和猥亵女童案件被传出,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那么强奸罪奸淫幼女怎么判刑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强奸罪奸淫幼女怎么判刑: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司法解释,该罪名已经并入强奸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行为人受不良影响而“早恋”的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行为人主观很难判断其为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等一些情况都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确...

  •   【关键词】强奸罪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2008年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尾随商某某到其的家中,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商某某家中有人而未得逞,后逃跑。

      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主动交待曾于2008年4月9日,持刀将孔某某挟持到附近公共厕所旁,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听说孔已怀孕且其丈夫随后即到,便放弃实施强奸行为,抢走孔某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600元。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视国法,违背女性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妇女多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薛某某在第一起强奸犯罪中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在第二起强奸犯罪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可对其所犯强奸罪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律点评】

      (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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