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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罪如何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10 13:48:32 0人浏览

导读:

受贿罪的认定: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2、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共同受贿罪如何认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共同受贿罪如何认定
  • 受贿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参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共同受贿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 对受贿罪的共犯应这样判刑:需要根据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来进行分析,确定量刑标准。受贿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受贿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如下:1、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2、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3、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一中刑终字第0123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伟,男,49岁(1957年3月14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计划财务部、审理部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甲43号308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5年1月18日被羁押,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亚文,北京市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伟犯受贿罪一案,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吴伟,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

  •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

      (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

  •   受贿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国刑法对于受贿分别规定了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那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区别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区别如下:

      1、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

      而单位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条件时,才能构成犯罪,如某国有单位虽然索贿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尚构不成单位受贿罪。另外值得注意,受贿罪中索贿的刑法明确规定要从重处罚,而单位受贿罪中索贿则不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受贿罪是复行为犯,构成此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即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而单位受贿罪只要国有单位索取、非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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