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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离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26 08:46:59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服刑期间离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服刑期间离婚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熊成浩。以下为大家解答“服刑期间可以离婚吗?”

      法律并未限制服刑人员协议离婚的权利,但因绝大部分服刑人员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前提下,亦无法到民政部门亲自办理离婚。虽然说也可由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人员与监狱主管狱警充分协商,由民政部门离婚登记人员到服刑人员羁押地点现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并没有上门办理离婚登记的义务,也就是说一般也是很难实现的。而对于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员,如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正在服刑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如果与其配偶双方已对离婚问题、子女抚养问题等达成一致协议,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可以与普通公民一样,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因此,对于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员离婚最好选择诉讼离婚。

      一般而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很难...

  • 服刑期间是可以离婚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一方在服刑期内,夫妻两人的离婚程序并没有受到限制,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不过服刑人员需要申请出狱办理,要由指定的警察陪同。诉讼离婚只要确定夫妻两人的感情已经破裂也是可以办理的。法律依据:按照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原告:欧X瑛,男,因犯重婚罪正在服刑。 被告:李X娥,女,因患精神分裂症尚未治愈。 法定代理人:许X兰,女,系李元娥之母。 原告欧阳瑛与被告李元娥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2年12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男,夫妻感情尚可。1995年,欧阳瑛外出打工,从此与妻子分居。1998年4月,欧阳瑛在外省打工时与有夫之妇王英相识,两人同居生活。1999年4月,欧阳瑛与王英一同回到本村,在本村一山冲里喂养鸡、鸭、鱼等,并搭了个工棚,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李元娥对欧阳瑛进行过规劝,但欧阳瑛置之不理。欧阳瑛与王英的同居,给李元娥造成了精神上的严重伤害。李元娥于2000年元月开始精神失常。同年7月24日,李元娥到湖南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结论为:李元娥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无行为能力。李元娥的胞兄共为她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3368.50元。2000年...

  • 犯罪分子在上诉后服刑期间是能减刑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服刑人员离婚管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怎么办?如何处理离婚中的子女抚养权纠纷?在法律上对子女抚养权有什么规定?本文做了以下介绍:

    秦律师:

      我是某市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作息时间有规律并且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不幸的是,由于我丈夫的原因,致使我的家庭生活非常的糟糕。我们俩经常吵架,根本无法继续在一起生活,所以决定离婚。我丈夫也同意离婚,但他要求一岁半的女儿归他抚养。他的工作性质决定他必须时常出差,根本不可能照顾好女儿,而且女儿从出生到现在都由我和我父母带着,对我比较亲近,所以我希望离婚后由我抚养女儿。这样他就坚持不离婚,我们一直就这么僵着。现在我想通过诉讼途径离婚,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如果起诉离婚,要求获得女儿抚养权的理由是否充分?刘女士

      刘女士:

      从你来信分析,女儿由你抚养更有利于她健康成长,而且你女儿的年龄不到两周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应由你直接抚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

  • 监狱服刑人员可以提出离婚,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已经在服刑的,可以向民政局申请指派一名工作人民到服刑监狱见证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为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 如果一方得到监护权,另一方就不用负担子女生活费用吗?律师解答:一般人经常有的观念:既然已经失去子女监护权,自当不必负担生活费用!事实上这个想法是绝对错误的,我们必须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与扶养义务,不因离婚与丧失监护权而消灭,所以当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要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直到子女成年为止,如果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拒绝负担扶养费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主张,称为给付抚养费之诉。由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用时候,通常法院会参考每人每月经常性消费支出及抚养费支付义务人收入数额作为标准,判决或调解支付抚养费的数额。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法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
  •   离婚虽然是夫妻两人的事情,但是抚养权问题如何确定也牵涉到了到孩子。那么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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