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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弃车逃逸保险公司理赔
一、引言
当发生交通事故司机逃逸情形时,保险公司应否对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责任险进行赔付,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与各地法院的判决意见并不统一,但是现在各地法院的判决意见对于机动车交强险的赔付是肯定的,而且突破了各家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规定的无责任赔偿限额(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其理由在于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具有社会保障性和社会公益性,有别于商业责任保险和侵权责任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在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这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有在机动车交...
保险公司对肇事逃逸,拒绝赔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垫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肇事逃逸的致害人追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12日19时10分许,周湘平驾驶湘C53991号白色江淮小货车在长沙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韶州路口时,将行人林松泉、彭建华、陈国安撞倒,造成林松泉当场死亡,彭建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国安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心区交警大队认定,周湘平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松泉、彭建华、陈国安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湘平在发生此次重大交通事故后不但不报警抢救伤者,反而不顾被害人的死活长期逃逸不归。公安机关辗转全国各地多次组织对其实施抓捕,均以失败告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周湘平在逃逸五年三个月零八天后,终于在2008年11月20 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鄑州分局抓获。
【承办过程】
2009年2月4日,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湘平涉嫌交通肇事罪为由对其提起公诉。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通知被害人家属提起附事民事诉讼。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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