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案件简述: 对于李光参与的抢劫案件。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李光等人的犯罪属于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抢劫,对被害人的身体伤害较小。其犯罪目的为了自己上网、吃饭,情节明显轻微,危害后果较小。因此,对于李光的犯罪应当从轻处罚。对于未成年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基本案情: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李光,分别于2005年6月、9月、12月,伙同张某、侯某等人,以借手机的名义,趁被害人不备,把被害人的手机抢走。后把手机卖掉挥霍。2005年11月8日,被告人李光伙同张某以胁迫的手段抢走李某的手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以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作为李光的辩护人参加了诉讼。
法律文书: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李光的委托,根据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
盗窃与抢夺的界限【作 者】张明楷 【作者简介】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从“秘密与公开”角度区分盗窃与抢夺的观点与做法存在诸多缺陷;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盗窃行为既可以具有秘密性,也可以具有公开性;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才构成抢夺罪;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 【摘 要 题】理论探讨 【英文摘要】It makes a good many defects differing theft and plunder according to whether the behavior is secret or public. Theft is the behavio...
基本案情: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李光,分别于2005年6月、9月、12月,伙同张某、侯某等人,以借手机的名义,趁被害人不备,把被害人的手机抢走。后把手机卖掉挥霍。2005年11月8日,被告人李光伙同张某以胁迫的手段抢走李某的手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以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作为李光的辩护人参加了诉讼。
法律文书: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李光的委托,根据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有关材料和卷宗,会见了被告人。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李光,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以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和质证,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李光属于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李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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