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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9 14:19:21 0人浏览

导读:

未婚生育孩子的抚养权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未婚生育赔偿的相关知识。
未婚生育赔偿
  • 未婚生育罚款,因为所生子女是不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依然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法律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 未婚生育孩子的抚养权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未婚生育另结婚若对方没有生育过,则属于一胎,若对方已经有过婚育,则属于二胎。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 [导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未婚先育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同时没有办理准生证不符合休产假的条件,所以不能报销产假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等,更无法享受其他的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陶某因未婚先育被公司拒付生育保险待遇和带薪产假,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日前,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芝罘区某公司出纳陶某和男友一同居住,2009年8月怀孕。由于种种原因,直到孩子出生,陶某和男友也没有登记。事后,陶某到公司要求单位支付相关生育待遇。

      单位经理称,陶某未婚先育,不符合休产假的条件,休产假期间按事假处理,不支付工资,陶某也不能享受任何与生育相关的待遇。陶某不服,诉至劳动仲裁部门。

      仲裁委经审理,认定陶某系未婚生育,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没有办理准生证,不符合享受生育待遇的条件,依法不享...

  •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未婚生育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未婚生育无法取得生育许可证,属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根据《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规定,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在我国未婚生育抚养费同婚生子女抚养费一致。抚养费的支付数额,应当按照子女的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父母负担能力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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