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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公司解散的情形,以下两种最为常见:一是公司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公司自行解散或符合有关规定后自动注销。而这两种解散的法律后果是有区别的,因此确立股东赔偿责任也应区别对待。吊销是政府职能部门因为公司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作出的停止其正常经营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它是公权力有效干预市场主体的一种体现,相对于公司来说是被动的;而注销则是公司被吊销后,或公司注册到期或公司经营不正常,经公司股东或股东会同意,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等资料,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取消公司资格的行为。注销是公司的主动行为,是私权力行使的一种具体体现,它的法律后果是致公司的主体消亡。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并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即公司被依法吊销后,公司股东首要的义务是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而...
股权转让 股东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的权利和责任
⒈胜诉时股东的权利
原则上讲,股东所提起的代表讼诉如果成功,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对其诉讼费用予以补偿。此种费用之补偿鼓励了那些为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公平的、合理的。因而,两大法系对此均加以规定。在英美法国家,现代公司法规定,只要诉讼的结果“对公司有一定的好处”,即使公司从中没有获得任何金钱赔偿,股东也有权要求公司补偿其诉讼费用。《日本商法》第268条之二的第一项规定:“提起第267条第2项诉讼的股东,在胜诉的情况下,支付律师报酬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在该报酬金范围内,给付相当的金额。”
另一方面,鉴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利它性的特征,股东通过诉讼取得的赔偿金通常应当归还公司而不是按比例分配给股东。然而,如果不适当行为人是公司的大股东或某些股东,将从他们那儿取回的赔偿金仍归于公司,供这些大股东或股东支配、...
法人跑路股东有责任需要承担,这是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的。
如果说是法人代表,干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公司股东包庇的话,那么肯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话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法人是股东,则该法人股东需要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是合法的情况下,股东要承担的责任范围是以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额的多少为限来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公司中,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会疑惑于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那么到底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公司法》第一章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意思就是:股东仅是公司的投资者,以股东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不承担公司经营方面的连带责任。即使公司将来出现债务问题,也不需要股东负什么责任。
股东变更手续很简单,到工商局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备案即可。
如果说现在怕麻烦不办理也无所谓,你当没有这回事就可以了,毕竟你也没有实际出资,公司经营好坏和你都没有关系。 如果有着一日他找你办理股东变更,你配合一下就是了,只需要签个字即可。
股东出资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
通常,股东应依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当股东违反这一法定义务不出资或不足额出资而影响公司成立时,相关人员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各国公司法概有两种规定:
一为连带责任说;日本又称之为“担保责任”,德国称之为“分摊责任”,即股东未缴清股款或未全部给付出资财产时,公司成立时的董事或股东负连带缴纳其不足额的责任。日本《有限公司法》第1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1]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4条规定,无法从个别股东处取得的筹款,由其余股东按股份比例分摊。[2]令公司设立时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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