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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的分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31 15:17:33 0人浏览

导读: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虽然债权人可以依据请求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某项给付。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形成权的分类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形成权的分类
  •   形成权的分类

      1)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a)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又包括两类:

      一是债权性形成权,包括追认权、终止权、选择权、买回权、解除权、撤销权、撤回权、抛弃权、抵消权、免除权等。

      二是物权性请求权,包括撤消权、所有权的抛弃,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

      b) 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又分为纯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财产上的形成权:

      在各国法上纯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婚约撤销权、婚约解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婚生子女否认权、子女认领权、监护资格辞去权、遗嘱撤回权等;身份财产上的形成权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抛弃、遗产分割权等。

      2) 法定形成权与约定形成权。大多数形成权为法定形成权;约定形成权如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见《合同法》第93条第2款)

      3) 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形成诉权;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合同保全中的撤消之诉...

  •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虽然债权人可以依据请求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某项给付。但是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给付,债权人通常就必须通过国家机关的强制执行才能实现其权利。与请求权相反,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对某项法律关系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在义务人不履行某项请求权的情况下,必须以强制力来迫使其履行。而在这里则是另外一种情况。权利主体采取行动不需要另外一个人的参与。这种权利便是形成权。

  •   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

      ① 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 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③ 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

      ④ 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 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合同法》 第95 条)。

  •   划分标准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本来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该关系所涉及之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同意才能发生,但是若一方当事人享有形成权,那么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该种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动。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消权、解除权。而催告权本身不是形成权。

      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   形成权概念及理论上的初步体系化肇始于德国法学。19 世纪末20 世纪初的德国法学正处于法学家们进行实体法与诉讼法划分的努力中,在此过程中,他们发现一些权利如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等,一些诉讼形式如撤销婚姻之诉、撤销收养之诉等无法用既有的权利体系或理论作出合理解释。擅长抽象思维的德国学者把如何对这类权利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加以体系化当作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予以讨论。其中, 著名学者泽克尔(Scekel) 的研究令人瞩目。泽克尔( Scekel) 认为,这类权利的共性有二:“一是他们通过私法意义的法律行为上意思表示(有时需要借助于国家行为,有时不需要) 来行使权利;二是这些权利的内容不是对其客体现有的直接支配,更多的是一种权利人能够单方面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力量。一句话,即形成一定法律关系。”基于这些认识和后来对齐特尔曼(Zitelmann) 主张的&ld...

  •   在民法上,诸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选择权、变更权、抵销权等等有一共同法律特征,即权利人可依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这些权利总括起来,理论上称之为形成权。由于形成权本身具有独特的功能,所以在复杂的民事权利体系中,形成权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扮演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而有必要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 形成权概念的提出及其理论依据

      (一)形成权概念的提出

      形成权这一概念,是德国法学家抽象思维的产物。在这之前,民法理论通常按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将权利分为请求权、支配权和抗辩权三种。直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德国法学家在进行实体法与诉讼法体系的划分中,发现有一些诉讼形式,诸如撤销婚姻之诉、撤销收养之诉、撤销诈害行为之诉等,当事人就其法律关系虽不可自由处分,却可自由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判决后生效。此种诉讼形式,在实体法上的依据何在?对此,法学家用既存的权利体系中的权利很难...

  • 代位权不是形成权,而是请求权。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时,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的权利。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继承权是不属于形成权范围的。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在遗嘱继承中,除了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之外,还需遗嘱中继承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继承,其才有效。法律依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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