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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规则适用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31 11:24:51 0人浏览

导读:

特殊侵权规则适用规定是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特殊侵权行为具有以下一些特征:归责原则的特殊性、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举证责任的特殊性。其种类主要有八类,分别是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等等。
特殊侵权规则适用规定
  •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强制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法。特殊侵权行为是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由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这就对行为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司法上也不得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法。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有: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企业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行为、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行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等‌。

      特殊侵权行为和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归责原则的特殊性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zwnj...

  •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

      (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 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

  •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往往很多时候是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损害的,那么你知道交通事故是不是特殊侵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交通事故是不是特殊侵权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交通事故是特殊侵权。

      二、我国特殊侵权纠纷的情形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三)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四)产品责任纠纷;

      (五)高度危险...

  • 处理特殊侵权行为的方式:通过与侵权人协商的方式处理;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处理;或者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解处理。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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