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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的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09 16:24:25 0人浏览

导读:

医疗过失是包括责任过失及技术过失。责任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人出现不良后果或危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由于过于自信或抱有侥幸心理能够避免,而造成了不良后果或者危害。那么重大医疗过失的认定?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重大医疗过失的认定
  •   我们都知道,如果我们在医疗的过程中发生了重大的医疗过失,那么将会带来非常非常大的影响。不管是对于医疗机构还是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不愿意看到的情况。那么重大医疗过失责任应该怎么认定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重大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重大医疗过失责任的认定

      1、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

      2、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地判定。

      3、医疗过失行为可以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无论这一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已经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这一损害是患者到医疗...

  • 日常生活中,医疗机构的存在是最基本的生活要求,当身体不舒服就需要医治,而究竟哪些属于医院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哪些不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呢?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不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情形?接下来详细为您介绍!一、不属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情形第一,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在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
  •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在有的时候可能会在医疗的过程中出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失行为会给患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以及身体上的伤害,大家会比较关心的就是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包括哪几种表现行为,怎样的情况才算是医疗过失。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哪几种情形为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一、哪几种情形为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影响大,情况复杂、后果严重、处理难度高,因此,医学机构必须迅速地在12小时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

      重大...

  • 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和范围:1、重大误解应当是由于误解人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2、重大误解中的误解范围仅限于对合同内容构成重大误解;3、产生重大误解的合同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4、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撤销,应当是由于误解才导致签订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生活离不开合同,但是人们往往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能得到对方全面的理解,这就有可能构成重大误解,那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合同有重大误解情形怎么处理?重大误解的法律后果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关于重大误解,法律及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的界限,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认识的误解,这个错误的产生式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内心表达意思缺陷,双方产生的认识错误,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沟通、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内容的误解。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比如地域差距,中国的语言博大精深,同一个词语在不同的地方意思就不一样,给予地域或民俗不同等原因订立的合同,可以算重大误解,不过,还有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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