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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行为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3 09:06:02 0人浏览

导读:

虚假诉讼罪的不需要犯罪金额进行认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虚假诉讼罪的行为认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虚假诉讼罪的行为认定
  • 虚假诉讼罪的不需要犯罪金额进行认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1、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2、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3、主观上只能是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一)主体为一般主体;(二)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是直接故意;(三)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司法机关秩序及他人权益;(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是:(一)主体为一般主体或者单位;(二)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三)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司法机关秩序及他人权益。(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虚假诉讼罪的不需要犯罪金额进行认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现代社会,很多国家公职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滥用职权罪,那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呢?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

  • 被告人王某,女,汉族,19xx年9月1日生,某某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大学文化,系平安县第一中学英语教师,住平安县平安镇南村4号。2004年9月9日因涉嫌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被某某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小春,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xx年8月26日生,某某省平安县人,大学文化,系平安县第一中学语文教师,住海东养路费征稽处家属院三单元一楼东。2004年9月9日因涉嫌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被某某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高希程,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以东检(2004)公诉字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刘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于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珊、代理检察员赵永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刘某某及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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