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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主要是为了收取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或剔除不予刑事追究。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前期阶段,侦查行为合法、侦查程序正当,十分重要。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刑事侦查程序。
一、侦查的概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与起诉、审判紧密联结。对公诉案件而言,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和前提,侦查任务完成的程度极大地影响着公诉和审判的质量。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结论为审判机关所认同的可能性很大。 二、侦查行为 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
生活中,如果有人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发现确有其事的,就会立案进行刑事侦查,那么大家知道刑事侦查程序是怎样的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一、侦查行为
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二、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同样是法律专门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其他辩护人不享有这个权利。
律师在行使调查取证权利时,要受到以下限制:
一是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人民法院是否许可,主要看律师调查取证是否会给被害人造成伤害,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是必须经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刑事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程序:
律师为了辩护的需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证实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还是罪轻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律师取证比司法机关取证困难得多,证人或其他单位或个人拒绝与律师见面,向律师提供证据,拒绝作证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及申请人民...
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而所谓的自诉案件就是指不通过检查院,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那么在刑事自诉案件里,申请调查需要什么证据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刑事自诉案件申请调查的证据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事自诉案件申请调查的证据刑事诉讼的自诉人不能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是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2、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诉案件应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没有证据,法院不能按自诉案件受理。
3、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
[内容摘要] 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存在着重实体辩护、轻程序辩护的通病,而刑事程序辩护是有其独立价值和重要意义。把握程序辩护的要点,掌握程序辩护的技巧,把程序辩护贯穿到整个刑事辩护过程。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并重,才是完整的、成功的辩护,当有助于实现全面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刑事辩护宗旨。
[关 键 词] 刑事程序辩护的意义;刑事程序辩护的要点
“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法制的传统弊病,反映到律师刑事辩护业务中,也是存在着重实体辩护、轻程序辩护的通病。这一通病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是既有现行中国法制环境下轻视、制约律师刑事程序辩护的因素,也有律师自身忽视刑事程序辩护的原因。在现行中国法制环境下,作为刑事司法程序制订者的立法机关和刑事司法程序主导者的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对律师刑事程序辩护大体上还是持不重视、甚至是轻视的态度。这一态度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有基本的反映,现行的、...
核心内容:公安部近日公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其对侦查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第一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一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杨斌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刑事案件开庭程序有哪些这个问题。
刑事案件的开庭,首先是庭审准备阶段:核对被告人的身份,宣布庭审纪律,宣布被告人法庭上应享有的权利,宣布对本案采用的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的法庭组成人员,如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辩护人等,并询问被告人、辩护人对审理本案的法庭组成人员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其次是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收到的是否一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是否需要补充?接着由公诉人、辩护人围绕犯罪事实、证据对被告人先后进行发问。
之后就是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和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交叉质证。
之后就是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最后就是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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