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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领养手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01 10:29:47 0人浏览

导读:

孤儿领养手续是收养人需要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而登记机关在公告六十天后没有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的,登记机关在对收养人条件审查后,符合规定的,颁发收养证。其条件分别是年满三十周岁,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收养孩子的疾病,有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和无子女。而且其不需要钱。
孤儿领养手续
  • 收养孤儿需要以下手续:收养人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公告六十日没有孩子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对收养人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捡到的小孩可以收养,但是有前提条件,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捡到的小孩如果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才可以收养,且收养人要符合收养的条件。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   领养又称为收养,当夫妻双方不想生小孩,或是单身的人想领养小孩的话,均需要通过合法的手续才能办理领养,领养孤儿也是如此。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领养孤儿手续的办理地点?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领养孤儿手续的办理地点

      办理收养的机关主要有两个:

      1、公证机关,即各地的市(区)、县公证处,这是我国办理收养的主要机构。

      2、基层政权或户籍部门。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可由乡、镇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将来拟以统一经公证机关办理为宜。

      二、领养孤儿的条件有哪些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

  •   送养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什么证件、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   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本书所说的涉外收养是狭义的涉外收养。对于涉外收养,我国在收养成立程序上作了较严格的规定:

      1、外国收养人须由其经常居住地国政府或其他委托收养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上述证明材料须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并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及我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中国收养组织接到上述材料后,认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可以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

      2、外国收养人确定了收养对象后,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

  •   收养关系既然是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可以成立也可以解除。当收养关系由于一定的原因而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时候,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即可终止收养者和被收养者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收养的解除。所谓终止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一旦收养关系解除,原来在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间拟制血亲关系(例如彼此以父母子女关系称呼和对待),以及由于这种拟制血亲关系所形成相互抚养和赡养关系即行消除,从此,互不相干。

      那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经过什么样的手续,才能使收养的解除合法生效呢?

      由于我国的法律对此没有作过明文规定,可以这样理解:

      首先,在收养解除的条件方面主要有以下这些:

      (一)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例如,有的养子女行为不轨,不务正业,又不接受养父母管教;或者是养子女长大成人,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却不愿意赡养其养父母,甚至有虐待或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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