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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多少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1 16:17:06 0人浏览

导读:

破坏电力设备罪,最多是判处死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多少年?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多少年
  •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判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4、客观要件: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既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破坏电力设备罪既遂的判刑规定为:犯此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于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24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某。

      辩护人朱正弦,安徽志高律师律师。

      芮成山,安徽卫正律师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杨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莲凤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某及辩护人朱正弦、芮成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9年11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窜至上海自来水公司给水公司正在本市杨浦区军工路、港水路的施工工地,为从水泥压力管里获取钢筋,不听施工人员&ldquo...

  •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包括用来发电、供电的公共设备,如电厂、变压器、输电设备等。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毁坏、拆卸、割断等等。行为人实施上述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才能构成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犯罪的动机多是为了贪图钱财。

  • 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既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正文:【案情】 2003年9月28日零时许,唐新荣在河南省新乡市和平路共产主义大桥南东河堤用钢锯、钳子将中国人民解放军71521部队在此铺设已断开的通信电缆割成小截,盗走120米,价值7500元,随后,在大桥南引桥西边,将市政设施管理处正在铺设的路灯电缆割断盗走40米,价值980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新荣因犯破坏军事通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唐新荣的犯罪事实和行为应定何罪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唐新荣的犯罪行为应定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唐新荣的行为符合破坏军事通信罪的主观要件,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其主观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割断电缆的行为,侵犯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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