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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多少算犯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5 08:54:23 0人浏览

导读:

现在很多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来挪用公司财务,牟取私利,挪用公款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那么挪用公款多少算犯罪?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挪用公款多少算犯罪
  •   现在很多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来挪用公司财务,牟取私利,挪用公款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那么挪用公款多少构成犯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什么?挪用公款罪判几年?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挪用公款多少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

  •   挪用公款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那么如果挪用公款犯罪未遂怎么认定?挪用公款主动还款能减刑吗?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挪用公款犯罪未遂怎么认定

      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

  •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挪用公款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一、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所有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因此,从这一法律意义上讲,任何财产犯罪实际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与贪...
  •   两罪的客体现都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的要件都包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容。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直接故意。二者的区别在于:其一,次要客体存在一定区别。本罪的次要客体限于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贪污罪次要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其二,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实施本罪的行为人不存在做假帐、虚报帐目等行为,而实施贪污罪的行为人往往有做假帐、虚报帐目等行为。其三,主体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四,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以使用公款为目的;而贪污罪则...

  • 挪用公款罪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那么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此处的“犯罪之日”,应为犯罪成立之日:“犯罪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犯罪”,应指犯罪行为本身,而非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情况下,一旦“挪”和 “用”的行为都已完成,就认为犯罪已构成既遂,所以,此时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应从“用”之时开始计算。行为人将挪出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以外的其它用途时,一旦超过三个月,就构成犯罪既遂,此时犯罪行为才完成,因此追诉期限应自挪用公款满三个月之日起开始计算。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的相关内容。

  • 2003年4至9月,辉县市邮政局职工王利霏利用其任辉县市邮政局国债发行业务复核员的职务便利,在收取储户国债存款时,采取吸收存款不入帐、销毁国债收款凭证一、三联的手段,共挪用国债存款19.2万元出借给他人做生意或自己使用,至今尚未退还。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利霏吸收存款不入账,但其给储户开具国债收款凭证,其不可能占有该款,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利霏截取国债存款不入账,使其所使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任何归还行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该款的目的,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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