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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2-24 11:22:17 0人浏览

导读:

法定继承的程序的运用,只会出现在没有遗嘱、遗赠以及相关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才会动用法定继承,因此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是较靠后的,那么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继承法第5条确立了“遗赠扶养协议在先”的原则。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无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适用遗嘱继承,然后才适用法定继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也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未处分的或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2.受遗赠人或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所涉及的那部分遗产;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后所涉及的遗产;

      4.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后涉及的遗产。

  • 法定继承的程序的运用,只会出现在没有遗嘱、遗赠以及相关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才会动用法定继承,因此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是较靠后的,但是法律也对其的分配原则有着规定,那么今天一起来看看法定继承分配原则是什么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一、法定继承分配原则是什么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
  • 《继承顺序即法定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顺序在先的优先于顺序在后的继承遗产。但继承顺序在先的并不绝对排除继承顺序在后的,其实际继承顺序和所承遗产的份额根据分割遗产的基本原则和排除原则而定。这些原则是:(1)法定继承人不超过亡人全部净资产(清偿亡人生前债务、扣除安葬费用后的余额)的2/3,其余1/3适用遗嘱继承。(2)优先满足作为第一等级的份额继承人的份额,“余产”在作为第二等级的父系继承人中间分配(因份额继承人多为女性亲属,其固定份额有限,“余产”实为遗产的大部分,故父系男性至亲实际上有优先权)。(3)同一级第的男子得两倍于女子的份额(《古兰经》4:11)。(4)卑亲优先于尊亲,尊亲优先于旁系,同一级第内部以血缘关系的亲疏来决定继承顺序。所承遗产的固定份额,即各类继承人根据经、训的规定各自应得的部分,如丈夫为1/4,妻子为1/8,父亲为1/6,母...

  •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

      2.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存在一定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扶养关系是法定继承发生的依据。

      3.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限制指的是遗嘱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择;补充则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

  • 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法定继承的顺序是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核心内容: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同时存在时,应该如何确定效力?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内容。

      案情:

      张老汉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张老汉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张老汉一个人。好在儿女还算孝敬,时常来看望张老汉。2003年,张老汉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有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06年,张老汉被检查出患有肺癌已经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张老汉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张老汉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做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张老汉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

      杨律师点评:

      1、房产系张老汉婚后分配并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俩各占一半。

      2、张老汉妻子去世时,由于没有立遗嘱,适用法定继...

  •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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