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公司法> 股东资格纠纷

股东资格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8 16:11:04 0人浏览

导读:

股东资格确认属于民事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股东资格确认属于民事纠纷。那么股东资格纠纷?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股东资格纠纷
  •   一、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及公司登记效力

      作为法律拟制存在的主体,公司的重要事项往往需要一定的形式加以固定并对外公布,实践中采取的方式即簿记的登记及公告等。其中,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权人,其对公司的权利或者说其所有权以何种情形表现出来,是股东资格确认及其效力认定的重要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种重要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其一是股东名册的登记,一般被称为内部登记;其二是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也称为外部登记。

      (一)股东名册登记对股东资格认定的影响

      股东名册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由公司制作并且置备,记载股东个人情况及其出资等有关法定事项的簿册。作为一种公司法上的技术性制度安排,股东名册是公司处理其与股东之间法律关系的根据,使公司在股权变动频繁的状态中,易于确定股东身份,顺利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

  •   导读:本文简要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处理。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作出认定。

      2、出资人虽未签署公司章程,但已经按协议实际出资,并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出资人主张不具有股东资格,要求收回出资的,不予支持。出资人按协议实际出资后,未签署公司章程,其出资额亦未构成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

      3、股东名册记载之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未予记载,但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为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具有股东资格。

      4、股东与第三人约定该第三人无须出资,但可享受公司利润,第三人要求确认具有股东资格或要求公司支付利润的,不予支持。

      5、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增资,并与第三人签订增资协议收取股款后,拒不办理...

  • 合议庭:

    陕西 ZHT 律师事务所接受 DR 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本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代理人以为,本宗案件争议焦点明确,即被告依据三方协议以及工商登记所取得的 DR 公司股东身份对内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现根据已经查明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有以下事实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1 、 2002.12.8 、 2003.1.18 三方协议均无效 。

    ( 1 )两份协议均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仅仅是为了满足办理工商登记的需要,且与用于工商登记存档的 2003.1.16 公司章程互相矛盾,不能有效成立。

    三方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均明知,签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应付办理工商登记的需要,除 DR 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两人并不能由此取得公司股东资格。也正是基于此原因,其他两人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并没有以任何方式主张股东权利。协议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各方在当时以至现在,...

  • 近年来,因公司设立、经营、解散而引发的诉讼纠纷逐年增加。本文拟简要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处理。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作出认定。2、出资人虽未签署公司章程,但已按协议实际出资,并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出资人主张不具有股东资格,要求收回出资的,不予支持。出资人按协议实际出资后,未签署公司章程,其出资额亦未构成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3、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增资,并与第三人签订增资协议收取股款后,拒不办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该第三人申请解除增资协议,要求收回出资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应予支持。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与第三人签订增资协议收取股款,并办理了变更手续,该第三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不予支持。4、股权转让...
  • 朝阳法院审结首例否认公司股东资格纠纷案。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牟某诉被告北京仟家信商贸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纠纷一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牟某的诉讼请求。这是朝阳法院审结的首例股东本人起诉否认其为公司股东的股东资格纠纷案件。

    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因此有关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一般而言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正向的诉讼,即由股东起诉公司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而朝阳法院受理的该起案件中,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却是反向,原告本人要求确认其不具有被告北京仟家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仟家信)的股东资格。

    原告诉称:2006年8月,北京仟家信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冒用原告的姓名、假冒原告的签名,制作出《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虚假文件,并以此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使原告被登记为北京仟家信公司的股东。事实上,原告既无成为北京仟家信股东的意思表...

  • 委托购买法人股 股票按约应过户作者:本报记者 沈荣 本报通讯员 张颖 发布时间:2008-11-28 08:21:06

    实际出资人要求返还委托认购的法人股法院判决协议有效应予过户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沈 荣 通讯员 张 颖)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要求返还法人股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公司上海经理部将其名下的 “第一医药”法人股过户给原告上海蓝德置业有限公司。 1992年,被告白云山公司经理部通过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的B882700846股票账户购买了“商业网点”(后更名为“第一医药”)法人股7500股,支付款项30.75万元。之后,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向被告白云山公司经理部出具了一张收据,对以上事实进行了确认。1995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白云山公司经理部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因原告1992年未在沪注册,故委托被告白云山公司经理部认购了“...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诉讼时效通常适用一般民事法律的3年诉讼时效。即对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的事实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对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的律师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有政府指导价的,可按照该价格标准收取;如果实行市场定价的,则可由律师事务所与股东协商确定。法律依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