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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6 11:03:54 0人浏览

导读: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针对抢劫罪辩护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抢劫罪辩护
  •   抢劫罪无罪辩护是怎么回事?所谓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无罪辩护的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一则抢劫罪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如下,欢迎阅读。

      案件事实:2009年夏天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一女子被甲以包夜为名骗至城市绿化带边,乙、丙对其实施了捆绑和持刀暴力威胁,迫使其说出银行卡放置的地点和密码,乙、丙告诉甲,甲打电话告诉在另外地方的丁,叫丁陪同甲找到该女子的住处,并将银行卡取走,最后甲又陪同丁将银行存款取走。后警方将甲乙丙丁抓获,并指控为抢劫罪。

      本人代理丁,丁承认陪同甲去取过款,也到该女子的住处去过,但是没有参与抢劫,乙、丙供认在在抢劫的前几天,在甲乙丙的出租屋内,丁与甲商量抢劫的事情,听到丁说过:“准备好了通知他们”。抢劫所用的电话卡...

  • XXXL某,因涉嫌抢劫被XX市检察院起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2007年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何某、熊某等人经商策抢劫后,与何的妻儿一起到惠城区陈江人民医院对面路边租乘了被害人刘某驾驶的一辆羚羊牌汽车(价值人民币58200元)。当车行至惠城区江北农产品批发市场附近时。何某让其妻子小孩下车先走,熊某某随即也下车堵住刘某的车门,杨某则拿出匕首顶住刘的腰部,何某用手卡住刘的颈部,刘反抗时被杨划伤头部、手部D之后被告人一伙将刘某捆绑、封嘴,抢走其手机一部、人民币200元及车辆证件。后杨打电话叫L到现场开车,L到后发现该车有暗锁打不着火,被告人一伙即逼迫被害人说出暗锁位置,然后由L开车载着其余三被告人和刘X至惠博公路某石场山边,在该处将刘扔下。抢到的羚羊车由L某销赃得款8000元,案发后被抢汽车已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辩护人认为L在抢劫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从参与过程及情况...
  •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量刑有三个幅度:一是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二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三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当场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量刑有两个幅度:一是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抢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7)持枪抢劫。(8)抢劫军用物资、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罪的特别规定:(1)盗窃转化为抢劫。(2)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定罪处罚。(3)入户抢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 盗窃罪退赃了会减刑吗,主要是涉及盗窃罪退赃能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问题,与减刑是不同的概念,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行为的,给予减少现有刑期的制度,减刑简单理解就是在罪犯在监狱时减少刑期的制度。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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