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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张锐律师。
借条署名与身份证名字不一样,双方认可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方不认只能打官司,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
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等等。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张锐律师。
1、有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因为种种原因,会修改已经签订或者打印好的借条,有时候会在双方合意下修改,也有会私下涂改,通常这样的情况下建议另行起草一份借条。
2、如果一定要在原借条上修改,建议在修改部分双方能摁下指纹或者签上姓名,避免修改后对方不认可,导致法庭上不认可借条真实性和合法性。
3、民事案件中,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出现债权人持有借条起诉借款人,但是借款人出具借条时的署名与其身份证名称不符,特别是同音不同字的签名,这时法院如果一律让原告举证证明是借条署名人和所诉被告乃同一主体,否则按被告主体不明确驳回起诉,这样可能会纵容一些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不能很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是这样处理的:先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如果被告本人接收了相关法律文书,便可询问被告借款凭证是不是其出具的,...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上海C公司(以下简称上海C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B区人民法院(2009)B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被上诉人王X富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X富提供的欠条内容为:“今欠金付人民币36,650+220=36,870元,大写:叁万陆仟捌佰柒拾元正”。落款处由李某签名并加盖“上海C公司合同专用章”,落款时间为2007年8月16日。 李某为上海C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在于:李某与上海C公司有无向王X富借款。王X富称三笔借款均为李某向其所借,欠条是事...
借条上签名并未写明身份,可以通过转账记录、聊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明签字人在借款关系中的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家里有事急用钱,或者做生意资金短缺,亲戚朋友之间相互借用一下,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事情。在借钱的时候我们很少会签正规的借款合同,大多都是写一张简单的借条,作为借款的证据,但有人却因为借条上的签字不规范惹上了官司。7月15日,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件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民间借贷案件。检察官以此案件提醒大家:借条上签字有讲究,弄不好就会成为被告,要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
案情简介:
前年,周先生的朋友刘先生因生意需要,急需一笔钱,周先生就介绍了王女士给刘先生认识,王女士答应借200万元给刘先生。借钱的时候,刘先生向王女士打了一张借条,当时周先生也在场,王女士要求周先生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个字,周先生是个热心肠,二话没说就在借款人刘先生的名字后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后来,刘先生的生意失败,等到这笔借款到期的时候,他早已不知所踪。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和周先生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周先生和刘...
借条上未注明身份的签名性质如何认定?无论是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案情]
2015年2月9日,帅甲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正”,帅甲在借款人处签名,下一行又注明“2015年2月9日到2015年8月9日归还”。同时在场的被告帅乙在帅甲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嗣后,陈某因向被告帅甲、帅乙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帅乙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
[分歧]
审理中,对帅乙在该借条上未注明身份的签字性质应当怎样认定产生了二种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帅乙应当认定为见证人。理由是:帅乙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今借人帅甲”后面或下一行。故帅乙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
借条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借条上只有借款人的签名合同也是有效的。更多关于借条上只有借款人的签名有效吗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借条上只有借款人的签名有效吗借条,其实质是一个简易的借贷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借条,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特别的格式。
二、借条的书写范本是什么借条
原因:今日由于个人财务紧张借×××1000元人民币(壹仟圆人民币)
借款人:×××(签名)
借款日期:2009年4月1日还款日期:2009年8月1日
借条
甲方与某年某月某日借乙方多少钱,借款期限xx,约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归还,利息&&如甲方不能按时归还,付违约金多少多少。
甲...
借条上没有放款人签名也是有效的。借条上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且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的就是有效的。但是需注意在赌博情况下写下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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