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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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立功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所以自首和立功可以同时成立的。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一、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自首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法定情节。
自首的构成条件是:
1.自动投案
在通常情况下,自动投案是犯罪分子主动、直接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投案。但是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也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均属自动投案。
"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虽然并不是出于犯罪分子主动,而是在家长、亲友规劝、陪同之下才投案的,或者是在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家长之后,家长送犯罪分子归案的,都视为自动投案。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刑的,也...
立功的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立功的主体仅适用于犯罪者本人,没有犯罪的人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主体。
其次,立功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自愿行为,也可以是经教育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
再者,立功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具体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
最后,立功的行为与预期的结果要有因果关系。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与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相一致,并使被检举人受到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犯罪份子实施犯罪行为以后,如果想要减轻处罚,是可以有一些作出一些事情,申请宽大处理的,比如自首、立功等等,那么什么行为可以认定为是刑事案件中的立功呢?这个还是有一定标准的,而且对于立功还分为不同的程度,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刑事案件立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立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
1、一般立功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2、重大立功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
自首是我国刑法上减轻刑期的重要依据,也是给以犯罪嫌疑人坦白从宽的机会,是法律上宽大处理的体现,那么什么情况是构成自首的,所谓的特别自首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来告诉大家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什。
一、什么是特别自首
“准自首”、“特殊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特别自首详细定义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
特殊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分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殊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施特定罪行:只有实施了现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殊的犯罪,才构成特殊自首的可能性,这是成立特殊自首的前提条件。
二、在特定时间段行为:根据刑法分则规定,构成特殊自首还必须在实施该类犯罪后,于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罪行。
根据现行刑法,特定犯罪是指:如刑法分则第164条第3款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有一种自首,是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也能算做特别自首。那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报刑的罪犯。所谓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依照法定程序对其人身自由加以一定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方法。它包括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采取强制措施的未决犯和正在被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强制措施,因行政或民事纠纷被采取强制措施不能成为自首的主体。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法院判决,并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包括被判主刑或附加刑)。
(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
一、案件事实
2003年7月3日中午,被告人鲍某在甘肃省华亭县安口镇医药招待所,用电话同贩毒人员路某联系购买毒品。4日晚8时许时,鲍某从安口镇赶至宝鸡,并随身携带菜一把,到宝鸡市经二路西头9路汽车终点站与路某见面,路某用摩托车将鲍某带至新建路西段宝成铁路与陕西省第二建筑公司家属院北围墙便道处,两人商讨交易毒品事宜,因赊帐问题,鲍某与路某发生争执,鲍某即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朝路某头、肩、胸部等处连砍20余刀,随后拿走路某现金2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和摩托车钥匙,逃离现场后将手机和摩托车钥匙扔掉。法医鉴定,路某系遭受锐器砍击颈部,致右颈总动脉、气管断裂,引起急性循环、呼吸障碍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花费丧葬等费用共计3755元。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鲍某在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中发生争执,持刀杀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鲍某虽认罪态度尚好,但罪行严重,应依法严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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