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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保修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3 10:50:58 0人浏览

导读:

装修又称装潢或装饰。是指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进行的,包括水电施工、墙体、地板、天花板、景观等所实现的,依据一定设计理念和美观规则形成的一整套施工方案和设计方案。那么装修保修期?法律快车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您有帮助。
装修保修期
  • 新建商品房保修期与施工保修期是两种不等同的法律关系。施工单位承担土建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源于建设部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现行国家《建筑法》在确定保修期限原则时,强调的是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具体保修期限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对新建房屋保修责任期限,是对维护新建房屋使用人及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一项特殊保护,与《建筑法》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的原则是相符合的。施工保修期自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计算,而新建商品房的保修期则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计算,两者在时间上虽有可能重叠,但却完全不一致。

  • 徐小姐:我在2002年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保修期为两年)。入住后发现阳台下水管渗水,保修期内公司派人维修了。今年8月份,因渗水严重,敲开下水管封装部分发现有个圆洞,而装饰公司在封装管道前没有封掉此圆洞。我致电装饰公司,对方却以超过保修期为由,质量问题一概不负任何责任,多次协商均无果。我想知道,过了保修期的质量问题该如何处理?  杨律师:封装下水管属隐蔽工程,装饰公司在封装前应该对有洞管道进行填补,随后再封装。这是其对装修质量的随附义务,装修留下的隐患,不能以过了保修期为由拒不负责。建议去消费者协会投诉,自己也要取得当时装饰公司未补洞的证据并固定,一旦无果可向法院起诉。
  •   房屋保修期是指开发商在房子交付使用后,对业主承担房屋保修责任的期限,那房屋保修期是多久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   开发商出售商品房的,不仅仅是出售一个房屋,此时包括房屋内必要的设施如水管电线、门窗等等,也是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做好,之后一起交付给购房者。而对于房屋内的不同设施,我国规定的保修期限不同。那究竟房屋的保修期一般是多长呢?下面我们一起进行具体了解。

      一、房屋的保修期一般是多长

      房屋的保修期与一般商品的保修期不同,不可以简单地定为购买后的1年、2年或5年,且期房交付时的保修期与现房的保修期很可能会有时间差,购房者往往对此一知半解。房地产商(即开发商)虽然对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担保修工作的却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

      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

  •   对于房屋的保修期,我国相关法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此时针对不同的设施具体规定的保修期限不一样,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就房屋保修期进行约定,但实际约定的保修期限是不能低于法律中的规定。那要是房屋过了保修期的话,此时应该如何维权比较好呢?下面小编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故意拖延而超过期限,或者因为屡修屡坏、屡坏屡修而超过期限的,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购房者有权追诉。

      这时,购房者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便于作为日后证明。对于确实超过期限的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本着为客户负责的态度,提供维修服务,但可能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二)可自行维修,亦可通过质检追究责任

      在过了保修期的情况下,则是根据物业的产权性质来判断,若发生在单个业主家中,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业主可自行聘请维修人员或要求物管方提供特约服务来对其进行维修;

      如果发生在房屋的共有部分,则可要求物管方对其进行维...

  • 摘自甄灵宇律师著《房屋买卖法律自助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0年5月第1版 孙洪林主编)

    律师提示: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开发商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商品房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开发商不承担责任。”关于“最低保修期限&...

  • 新建商品房保修期与施工保修期是两种不等同的法律关系。施工单位承担土建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源于建设部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现行国家《建筑法》在确定保修期限原则时,强调的是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具体保修期限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对新建房屋保修责任期限,是对维护新建房屋使用人及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一项特殊保护,与《建筑法》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的原则是相符合的。施工保修期自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计算,而新建商品房的保修期则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计算,两者在时间上虽有可能重叠,但却完全不一致。

  •   有关商品房住宅保修期的规定是什么?

      一、建设部发布的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低于下列期限: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保修;

      (2)、屋面防水3年;

      (3)、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5)、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6)、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7)、管道堵塞2个月;

      (8)、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9)、卫生洁具1年;

      (10)、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11)、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二、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

  • 编辑同志:

      有关新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一般施工单位保修一年。第一年是否要交小修费

    (向物业),作为一个合格没有质量问题的住宅,十年内没有中修、大修收取费用

    是否合理,在煤气不通、水不通的情况下,收取暖费是否合理?

      ■读者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实施方案规定: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核定合格

    之日起计算。在施工单位保修期内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超过施工单位保修期的,

    由房地产开发或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建筑工程一年保修期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

    位之间的保修责任划分,施工单位保修一年后,再有维修是房地产开发或房屋管理

    单位的责任。建筑工程保修期,不应是购房者购房一年的保修期。购房者售房者另

    有约定除外。

      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

    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

    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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