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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时效怎样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7 09:10:13 0人浏览

导读:

受害者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必须有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情形,法院才会重新审判。那么仲裁的时效怎样确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介绍。
仲裁的时效怎样确定
  •   我国对仲裁时效的规定通常按仲裁地所在国的法律予以解释。《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对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仲裁时效也有明确规定,即“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算。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由法律另行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可以适用于仲裁时效。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是,法律上对仲裁时效有特别规定的,则应按规定执行。

  • 工资对于每个人劳动者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因为它是大部分经济生活的来源。那么,在出现公司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的时候我们会怎么选择呢?肯定是会选择诉讼或者仲裁。那么,拖欠工资的仲裁时效为多久呢?今天就带你了解与它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一、拖欠工资的仲裁时效为多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则上,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现实中,一些劳动者由于害怕失去饭碗,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也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法律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时效方面又做出了特殊规定。该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沉睡的权利。从时效制度...
  • 双倍工资是一个公司的特殊情况的,对于双倍工资的适用是比较罕见的一个事情的,进行双倍工资的仲裁,在法律上是有着一个诉讼时效的限制的。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双倍工资仲裁的时效限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双倍工资仲裁的时效限制有哪些《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属于对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罚则,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而不是“劳动报酬”。故应适用仲裁时效的强制性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江苏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计算一年。二、工资纠纷案例李某于1992年进某公司工作,于1997年订立十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岗位、工资、合同解除条件、违约金赔偿等均有...
  •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关系的确定,或者因为被开除、离职等原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需要进行劳动仲裁的话,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地怎么确定呢?劳动争议仲裁地的受案范围又是哪些?仲裁时效有没有限制?下面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地怎么确定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争议仲裁地的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   基本案情∶

      哈某,男,维吾尔族,1956年3月17日出生,某农机公司驾驶员,1974年参加工作。1993年某农机公司根据企业改制的需要,将公司所有车辆整体出售,并通知哈某“在家待岗,也可以自己找活干”。1996年4月2日,公司以“旷工683天”为由将其除名,但未向其送达除名决定,也未作任何形式的公布。1993年5月,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设立综合市场(非法人,下称“市场”)。哈某自公司车辆整体出售后,多次找过公司领导要求安排其他工作或支付生活费未果。2003年3月5日,哈某再次找“市场”领导要求安排工作时,“市场”向哈某出具“证明”,称其已被“辞退”。2003年3月21日,哈某持“辞退”证明...

  •   我们知道,购销合同也是一种买卖合同,那么甲乙双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权呢?购销合同的仲裁时效是怎么规定的?针对这个问题,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购销合同仲裁时效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一、购销合同的概念

      购销合同,是指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协议。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形式。

      二、购销合同解除要符合什么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

      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

      2、预期违约。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

  •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有很多人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而导致劳动仲裁时效过了都没去申请。那么,劳动仲裁时效过了怎么办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然法律上明确规定了...

  • 仲裁庭仲裁劳动关系的确定:一般通过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向仲裁机构申请合同仲裁有时效。对于仲裁的是时效规定,仲裁适用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仲裁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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