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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有哪些限制情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8 10:39:56 0人浏览

导读:

专利权限制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下文将给大家普及有关什么是专利权的限制、债权让与有哪些限制情况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那么债权让与有哪些限制情况?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债权让与有哪些限制情况
  •   专利权限制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下文将给大家普及有关什么是专利权的限制、专利权的限制情况有哪些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什么是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限制,是指专利法允许第三方在法定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的独占权,但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各国专利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了限制性的规定。我国对专利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的限制情况有哪些

      对专利权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按照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不构成侵权:

      1.专利权人...

  •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那么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被限制的情形有哪些呢?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以下合同权利不能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此处不得转让的是特定合同的合同权利,主要是因为合同性质决定了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此处不得转让的是特定合同的合同权利,主要是因为合同性质决定了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这类债权常见的有两种:

      1、以特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例如,以某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利;2、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通常认为,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转让。此处的债权是法定债权,不是意定债权,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比如: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类的...

  •   债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条件

      日常经济交往中,债权转让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所谓的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虽然债权转让是一种民事行为,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并不是任何债权都可以转让的,只有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债权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对债权转让主要作出了限制性的条件,具备以下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等;

      ②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周剑云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这个问题。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种类有: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你,谢谢。

  •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 破产债权的确认与抵消:1、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均须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的要求有,要向法院提交债权人的身份证明、债权申报表、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凭证;以及提交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是否是连带债权的书面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 债权转让,一般情况下需要通知担保人。如果未通知担保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擅自减轻债务的,担保人对减轻后的债务提供担保;但如果擅自加重债务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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