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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10月甲向乙借款10万元,但乙要求甲找人来担保,甲找到自己的朋友——甲乙两人都认识的丙,甲乙在向丙说明了借款的情况后,丙同意为甲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由于甲经营亏损,借款到期后甲无法归还借款,乙向法院起诉甲丙,判决生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乙申请追加丙的妻子戊为被执行人,要求执行丙戊的夫妻共同财产。戊对上述借款、担保等事实不知情。 问题: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丙的担保行为所形成的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丙的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rdqu...
何为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依标的划分,可分为信用担保(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财产的担保)。所谓信用担保或人的担保,就是指由第三人(自然人或法人)以其信用确保债权的实现,实质上是把履行债务的主体及其财产范围,由债务人扩展到第三人。人的担保成为第三人担保,最终要落实到财产责任上,其典型方式就是保证,即由作为保证人的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负责清偿。财产担保或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确保债权的实现。由于特定财产成为担保财产后,所有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故其实质就是让担保财产退出交易领域,使债权的给付利息免遭不测的风险。若债务日呢不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处分作为担保物的财产而优先得到清偿。
对于具体的债的担保方式,各国民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但不外乎以下六种:一是信用担保即人保,也就是保证;二是抵押;三是质押(包括权利质押);四是留置;五是定金;六...
一、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划分的根据:债发生的根据不同。
合同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而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非合同之债是指合同以外依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二、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划分根据是:债的主体人数多少的不同。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债。
三、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划分的依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承受情况的不同表现。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者承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在多数人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一般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作为保障,担保都是有期限的,会在合同中约定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和范围,那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应当如何确认担保期呢?担保期限不明的担保责任的期限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相关内容。
一、担保期限不明的担保责任的期限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期限两年的意思就是在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前提下,担保人对担保债务不超过两年的保证期。
二、担保法保证期...公司融资担保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融资担保是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融资担保的主要方式有为借款、发行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等。
一、尽早同担保公司打交道
有的企业家至今仍以“既无内债,也无外债”为荣,只有在资金非常紧张,万不得已时才去找担保公司,并希望担保公司三五天内就作出担保决定。担保公司不是消防队,担保公司有自己的工作程序,需要一定的工作时间。它们只有对企业进行充分了解后,才能决定能否担保。因此,建议企业家们未雨绸缪,尽早同担保公司建立联系,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使自己的企业在担保公司有了初步信用资料,一旦有担保需求时,就可以大大缩短担保公司的工作时间,不至于耽搁企业的商机。
二、充分认识企业自身的价值
有的企业认为自己规模小,既没有知名度,也没有高科技概念,担心担保公司不会给予担保。其实,担保公...
“我愿以个人的全部资产,为70万借款提供担保。如果他还不了钱,这笔钱我来还!”这本是担保人白纸黑字写下的“保证”,债主也指望借款人还不起钱时,可以由担保人来还钱,可他的“算盘”最后却落空了。昨日,记者从石狮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就对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担保人免责,理由是担保已过期。
担保也会过期吗?法官解释,本案中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限,而法律明文规定,这种情况下,担保期限只有半年。可债主是在过了还款期限1年多才提起诉讼的,已明显超过了担保期限。
律师说,这种情况是担保合同里的“低级错误”,其实是可以避免的。当事人应如何避免?我们邀请法律界的人士来支招。
事件实录
70万的担保落空
2007年10月24日,晋江男子张某因经商资金周转困难,向石狮商人林某借款100万元...
证券简称:南京高科证券代码:600064编号:临2009-030号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额度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置业")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公司为高科置业一年内提供不超过8亿元的贷款担保额度。截止公告日,公司为其贷款担保数额为35,040万元。本次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数量:截止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41,040万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零
一、担保情况概述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为支持高科置业做强做大,满足其后续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同意为高科置业一年内提供不超过8亿元的贷款担保额度。由于高科置业最近一...
核心提示:担保物权是指以确定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一、物权担保性质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定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二、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故具有从属性主债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第一,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第二,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第三,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2、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权全部行使其权利。意识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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