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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
1、相对人具有撤销权和催告权。
2、被代理人具有追认权。
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
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3、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票据法上的无权代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依照民法一般原理,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即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归属)处于未定状态。这种未定状态表现为:首先,被代理人得以意思表示追认。其次,在被代理人追认以前,相对第三人可以撤回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如果得不到被代理人的追认,第三人也不撤回其意思表示,行为人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规定相对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回权,但也承担无权代理行为效力未定,被代理人可以追认代理权。如果把民法上的这些原理运用于票据无权代理,显然极不利于票据流通的安全,所以为大多数国家票据法所不取。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的票据法直接规定,无权代理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应自负票据责任,没有留有任何事后追认的余地。如日本票据法第8 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作为代理人在汇票上署名时,则自负票据义务”。我国票...
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概念分别是怎样的?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
二、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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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圣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6月,周某将裕丰采石场转让给圣源公司。合同约定:1、采矿权、矿山资产等整体转让,双方签订合同后,由周某负责办理相关转让审批手续,圣源公司予以协助。周某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2、转让金计140万元。圣源公司在审批部门批准后,完成所有转让手续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金90万元,余款6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邹某在芦溪县国土局、工商局办理采石场转让审批手续,移交了采石场资产所有权。圣源公司除支付转让款44万元后,再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尚欠转让金96万元。周某起诉要求圣源公司支付剩余转让金,圣源公司辩称其属外商投资企业,本案合同应经省级行政部门批准而未经其批准,合同尚未生效,现因合同履行不能,合同应解除,双方依法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
合同生效不是合同成立。合同生效与成立有以下区别:
一、内容判断上不一致。
二、成立和生效适用规则不同。
三、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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