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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有哪些分类?
商业秘密有以下四个分类:
1、关键性商业秘密(绝密级)
一个具有竞争力的企业,至少都有一部分具有价值的商业秘密,比如配方、生产工艺等等。这些商业秘密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旦泄密,就会遭致灭顶之灾,所以,必须将其划出并予以特别保护。当然将这类商业秘密无限扩大也是一个误区,企业管理者必须准确清醒地认识到危及企业生存的商业秘密是什么。
2、重要性商业秘密(机密级)
这一类商业秘密也是有重大价值的,它的泄密虽然不象关键性商业秘密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后果,但是也会使企业大伤元气,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3、一般性商业秘密(秘密级)
其他具备商业秘密要件的情报资料,都可以归入这一类。一般性商业秘密对竞争者也是有价值的,但是竞争对手得到它不会使权利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
4、其他情报资料
有些虽有价值但并不属商业秘密范围。但是由于这些可利用的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需要付...
商业秘密作为一家公司的特殊财产,而财产作为物权,自然有着物权的特点,可以进行相关的物权的处理方式,而许可权自然也是商业秘密所有的权利,又是怎么分类的呢,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商业秘密许可权的种类有哪些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商业秘密许可权的种类有哪些1、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在约定范围内有生产和销售的独占使用权,这种独占权甚至可以约定排斥许可方使用。在这种情形下,许可方仅保留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自己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
2、排他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期限内约定,除了许可方还可以使用商业秘密外,许可方不能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3、普通许可。被许可方不仅限于一家,在约定范围内可能许可数家或更多家使用其商业秘密。
4、交叉许可。合同双方相互允许对方以一定条件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双方受益。
5、分许可。被许可方除了自己可以实施秘密外,...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是很重要。那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有哪些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几种保密措施:
(一)物理性防范措施物理性防范措施主要指从机构安全体系方面,对保守商业秘密采取的最基本的具体措施,在实践中有着极其明显的效应。这些物理防范保密措施包括:
(1)厂区的安全设置;(2)特别的保密区域(如生产车间、检测间、研究室等)或保密室;(3)严格的出入制度和监督人员;(4)废弃物的处理;(5)保密区域的隔离措施,等等。
商业秘密包括哪些保密措施
(二)保密规章制度保密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合理、合法、切实、可行。规章制度如果过于琐碎,会与工作不适应,因而会造成工作障碍,影响经营活动。相反,过于简单,又形同虚设。...
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有哪些区别?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的区别。
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
一、商业秘密是企事业单位已经掌握的技术或者信息,保密协议也就是要求不得外泄这些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竞业禁止是针对相关核心人员固有技能的,竞业协议防止的是相关技能在竞争对手或者既能拥有者本人在非公司场所使用,从而降低公司的竞争力也就是增大了外界竞争压力。
二、商业秘密原则上属于法定附随义务,只要圈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和员工有了明确说明就应该遵守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而且是不需要补偿的,正如普通的销售合同中常有的双方需要保密的条款;竞业禁止属于约定义务,他限制了员工离职后的自由择业权利,特别是在分工比较细化的今天,同行业禁止很多时候会影响员工的将来的收益,这也是为什么法律法规要求约定的时候必须有补偿的原因。(目前江苏要求三分之一,但我觉得法律规定其...
根据国际惯例和商业秘密一般的理论,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
1、公知领域内的信息,主要包括从公开渠道(如公共场所、报刊、书籍、传媒体、展示会等)获得的信息,同行业、同专业领域一般人员具有的知识和经验,专利失效后的技术信息等;
2、与人身有紧密依赖关系的经验、知识和技巧,如:同行业一般人员只要长期操作,不需要经过特别的培训即可熟悉或掌握的技术、技巧或者窍门,或者因本人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等特别优秀而维持的客户渠道等。
3、未被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密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在约定范围内有生产和销售的独占使用权,这种独占权甚至可以约定排斥许可方使用。在这种情形下,许可方仅保留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自己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 2)排他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期限内约定,除了许可方还可以使用商业秘密外,许可方不能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3)普通许可。被许可方不仅限于一家,在约定范围内可能许可数家或更多家使用其商业秘密。 4)交叉许可。合同双方相互允许对方以一定条件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双方受益。 5)分许可。被许可方除了自己可以实施秘密外,还拥有在约定范围内,对第三人有再许可的权利。 6)混合许可。既包括技术秘密许可,又包括专利许可。这是国际技术转让中常见的情况。
责任编辑:李智慧
用人单位如果是科研类的公司,那么劳动者在进入公司之前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书,劳动者在签订协议书以后不得向外人透露公司的机密信息,如果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劳动者需要进行赔偿,商业秘密也有一定的保护期,那么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所以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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