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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保证、背书、参加承兑、保付等形式。出票就是设立票据的行为,出票的有效性直接决定了票据是否存在,而背书就是将票据的权利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其他的票据行为也都是根据其性质进行认定的。
一、票据行为有哪些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
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票据...
票据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接触的比较多的一种凭证,包括银行汇票、承兑汇票、支票等等。像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对汇票进行背书、对承兑汇票进行保证等,都改变了票据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票据行为的范畴。那么票据行为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小编通过本文详细做个介绍。
一、票据行为包括哪些?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
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
核心内容:票据诈骗行为,是指以票据为载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变造,或者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票据诈骗包含的行为种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票据诈骗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伪造、变造票据凭证。伪造票据凭证,是指通过仿造汇票、本票、支票的图案、颜色、格式,非法印刷、复印、绘制,制作假的票据的行为。变造票据凭证,是指对真实的票据采取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非法加以更改的行为。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明知是伪造、变造的票据,为了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使用。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他人财物。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中,出票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签发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的,即构成票据诈骗行为,出票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故意签发与其在付款人处预留的...
摘要:物权行为无因性与票据行为无因性作为无因性理论的重要内容,既有各自的特点,更有密切的联系。从物权行为无因性入手,探索与票据行为无因性在根源、内涵、特点等方面的关联,为理论研究提供新的空间。
关键词:物权行为;票据行为;无因性
作为无因性理论的主要内容,物权行为无因性与票据行为无因性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二者关系的研究,借助全面、系统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不仅能扫除无因性理论的众多歧义,加深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理解,更好的实现制度创立的初衷,同时为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完善和发展,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根源看票据行为无因性
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原因概念分为传统原因论和现代原因论。前者认为原因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直接目的,特点是具有客观性,只有通过对合同性质的分析才能揭示,故称之为近因;后者认为原因除近因外,还包括远因,即当事人希望通过合同所要达到的...
答: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成立的要件有: 首先,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正式作出,即行政主体向相对人作出正式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通常由书面形式表达。 其次,正式作出的处理决定已送达相对人,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并 不立即生效,只有送达相对人,使相对人知道处理决定,才最后完成而产生效力。如果缺少上述成立要件之一,应视为不成立,不能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 不具有上述要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无效的。对于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其无效为由拒绝执行,有权机关也可宣布其无效。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1)实施处理行为的行政主体不明确;(2)严重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3)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有明显或重大的违法情形;(4)行政主体因受胁迫、欺骗而作出的处理行为。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其一开始就视为不存在,相对人可以不受其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其所设定的义务,有权机关也可以主动或依相...
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有哪些?在此,我为大家分析如下:
1、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实体法规定,且明确、适当,公正、合理。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合法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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