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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解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9 14:42:58 0人浏览

导读:

女职工特殊保护又称为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那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都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解读
  • 女性作为社会的半边天,社会地位虽越来越高,但是由于传统思想观念的根深蒂固以及女性本身的生理原因,女性在就业方面还是存在或多或少的劣势。所以,我们应该通过各种途径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保护女职工权益方式有哪些。一、保护女职工权益方式有哪些1、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是前提对女职工权益实行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宪法》对妇女权益作了原则性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专项法律、法规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既是企业忠诚履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必要义务,也是企业依法治企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必由之路。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对企业至少还能产生两个方面的效应:一是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她们...
  •   国务院于1988年6月28日通过、同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 现如今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可以知道,公司员工可以享受到很多种的福利,其中女职工还在怀孕后还能享受到带薪休假,其中产假薪资的发放也是我国劳动法所明文规定的。不过,很多人对劳动法产假薪资方面的具体规定都不清楚。为此就和大家讲解下劳动法对产假薪资方面的规定。一、劳动法对产假薪资作了怎样的规定?如果你所在单位没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当然各单位企业给女职工发放的产假工资会依据各地区规定和本单位或企业制度而不同,但是按照国家规定产假工资应不低于职工基本工资。产假工资规定产假工资应全拿。(一)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约嘉宾律师:王剑博律师。

      现就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特别规定的问题为大家作简要分析解答: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所以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规定有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间辞退该员工,不得在改期间给该员工加重任务,并且在产假期间是带薪休假的。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 在就业问题上,许多人会有拒绝招收女职工违法吗的疑惑,现在是男女平等就业的社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定拒招女工,但是一般情况下辞退怀孕女工是违法的。因此,小编整理了关于拒绝招收女职工违法吗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详细解释,希望帮助到您。一、拒绝招收女职工违法吗(一)《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二、违法辞退员工的情形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
  •   社会上参加工作的员工不分男女,工作机会男女平等,对于女职工,由于有生育需求等特殊性,政策对女职工也有所倾斜,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女职工特别的待遇,那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女职工怀孕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女职工怀孕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相应的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劳动者哺乳期满。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那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怎么样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

  • (一)劳动保护用品是发给个人在生产劳动时穿戴的防护用品,同生产福利有严格区别,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后,仍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财物,个人负责保管,劳动时使用。(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应以工种岗位不同,防什么发什么的原则,按照劳动条件发给适当的防护用品。(三)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劳动条件随着变化,发放品种的提高,按岗位实际需要,逐步应增发或减少个人防护用品和使用时间的调整。所以,生产岗位的调动,也应变化发放品种。(四)职工进入劳动作业岗位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本岗位领用的防护用品,不准赤膊、赤脚、穿拖鞋进入车间和岗位。(五)凡个别职工因病理原因,暂时穿戴有困难,必须报告车间主任同意,采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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