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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房分割方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3 08:39:47 0人浏览

导读: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离婚时公房分割方法的相关知识。
离婚时公房分割方法
  • 一、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分割方法对于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的处理方法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对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

  • 离婚时公房的分割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离婚后房屋分割主要分为公房的分割和产权房的分割两种。 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 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笔者分析下来,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

  • 离婚时购买成产权的公房分割方法

    购买成产权的公房一般情况也称之为售后公房。是指房屋由单位作为福利分房分配给职工居住,根据房改政策把原来的使用权变为产权的房屋。其与一般商品房一样,都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的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房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来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也有失公允。因此实践中,多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

  •   离婚并不是一定要进行诉讼离婚的,大多数人采取的都是登记离婚。登记离婚的房产分割方法不同于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由法院进行判决的,那么登记离婚房产分割该采取什么方法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登记离婚房产分割方法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登记离婚房产分割方法

      1、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此情形下,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该房产都归属于付款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的对该房产及其增值进行分割。

      2、婚前个人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我们认为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因为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该房产既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也不是双方生产、经营所得,性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还贷。该房产应认定为首付款支付方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房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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