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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4 14:12:58 0人浏览

导读:

居间人,又称“经纪人”。是指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当事人。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那么居间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居间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 经济合同违约该如何赔偿,专家将为您详细解读经济合同违约赔偿责任。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我是一家单位的业务员,之前跟一买家签订了一份买卖经济合同。我们在合同中约定了如果一方违约,就要支付35%的违约金给对方。现在我公司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及时供货,对方公司要求我们按合同支付违约金。我觉得这样的违约金比例太高了,不知道可不可以要求降低赔偿比例。请问法律有没有规定经济合同违约应该怎样赔偿?  法律快车网律师解答:  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可以参照《山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合...
  •   案情

      原告:徐州市某某鞋厂

      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系徐州市天顺配货站业主。原、被告长期存在业务关系,每次原告需要运输货物,即电话通知被告,由其上网查询,确定承运人后,被告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再由承运人和原告进行货物交接,承运人先付给被告信息费,货物运到交货地点,由收货人付给承运人运费。

      2003年10月30日,原告有一批价值40000元的货物要发往常熟,被告通过上网查询,有一个铜山县人,叫张夫明的正好去常熟附近。经联系,张夫明开车到被告处,被告查看了张夫明的身份证、驾驶证后,即与张夫明双方签订了居间合同,由被告带张夫明到原告处装货,并由张夫明向原告出具了收货条。后该批货物下落不明,原告向公安机安报案后,经查询,张夫明向被告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车牌号均系伪造。2004年2月24日,原告以被告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20000元。

      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   1、报告义务

      报告义务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此项义务。即居间人负有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情况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居间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忠实而尽力地履行这项义务。在指示居间中,对于关于订约的有关事项,如相对人的信用状况,相对人将用于交易的标的物的存续状况等,居间人应就其所知如实向委托人报告。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向各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也就是说,不仅应将相对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而且也应将委托人的情况报告给相对人,不论是居间人是同时受相对人的委托,还是未受相对人的委托,居间人均负有向委托人和相对人双方报告地的义务。

      订立合同有关事项,包括相对人的资信状况,房屋的基本情况以及履约能力等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根据不同的合同还有许多不同的事项。对居间人来说,不可能具体了解,只须就其所知道的情况...

  • 本文为您介绍劳动合同违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赔偿责任但是2008年1月1日颁布了最新的劳动法:规定只要提前1个月通知,就可以离职。请问像我这种情况,需要支付违约金吗?你们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无效,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约定服务期并且提供专业技能培训或者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才能约定违约金,否则无效。【合同违约金】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问:我2007年 8月1日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初始劳动合同年限为5年,现在打算离职。在劳动合同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过错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支付违约金。然后我们公司加了一个附页:违约金为:合同未履行年数(不足一年按照一年计算)*月工资。  但是2008年1月1日颁布了最新的劳动法:规定只要提前1个月通知,就可以离职。  请问像我这种情况,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回答:1、你们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无...
  • 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且造成的损失的话,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进行赔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另一方当事人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赔偿受损失一方因信赖所造成的损失,能够采取措施挽回的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无法挽回的赔偿经济损失。

    由此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只能是在当事人存在有过错且因为此过错使得对方产生信赖利益的损失,才会依据损失来赔偿,没有过错或者是过错没有产生可以补偿的损失的,是不需要赔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

      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

      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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