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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的报告义务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4 14:14:45 0人浏览

导读:

居间人,又称“经纪人”。是指居间合同中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当事人。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那么居间人的报告义务是什么?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居间人的报告义务是什么
  • 网友:什么是居间人如实报告的义务?

    乐音果律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的报告义务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此项义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应忠实而尽力地履行这项义务。在指示居间中,对于关于订约的有关事项,如相对人的信用状况,相对人将用于交易的标的物的存续篇状况等,居间人应就其所知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这是需要指出的是,居间人对于相对人,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向各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也就是说,不仅应将相对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而且也应将委托人的情况报告给相对人,不论是...

  • 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如实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2、忠实和尽力义务、3、隐名和保密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这项义务。

      在报告居间中,对于关于订约的有关事项,如相对人的信用状况,相对人将用于交易的标的物的存续状况等,居间人应就其所知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居间人对于相对人,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向各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也就是说,不仅应将相对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而且也应将委托人的情况报告给相对人,不论是居间人是同时受相对人的委托,还是未受相对人的委托,居间人均负有向委托人和相对人双方报告的义务。基于此,媒介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相对人平均分摊。因此,对明显无支付能力或无订约能力的当事人,居间人不得为其媒介。

      订约的有关事项,包括相对人的资信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以及履约能力等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
  • 居间,报酬,委托人,请求,费用,当事人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

  • 什么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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